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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消防局: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以宾馆饭店、医院、养老院、桑拿洗浴、学校幼儿园、商场市场等为重点。北龙温泉酒店火灾事发现场 今天凌晨4时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北龙温泉酒店发生火灾,消防部门迅速调派5个消防中队、30辆消防车赶赴现场灭火救援,搜救、疏散被困人员100余人。火灾共造成19人死亡、23人受伤。应急管理部要求,即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消防检查。 应急管理部工作组勘察现场后指出,哈尔滨“8·25”重大火灾充分暴露出了一部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的问题,教训十分惨痛。今年8月份以来,已接报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火灾多起,与往年相比呈上升趋势。目前已经进入夏秋时节转换的火灾高发期。 应急管理部消防局发出通知,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以宾馆饭店、医院、养老院、桑拿洗浴、学校幼儿园、商场市场等人员聚集场所为重点,认真检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微型消防站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采取约谈提示、曝光隐患、责令改正等形式,督促整改,严格执法。对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问题,依法从严查处,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帮助单位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同时要求各级消防部队要从人员、预案、装备、演练、指挥等各方面落实执勤战备工作,切实提升“灭早、灭小、灭初期”能力。各级119指挥调度中心要加大夜间等敏感时段火灾的力量调派等级,针对宾馆、酒店和居民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火灾,必须第一时间一次性调足灭火、供水、排烟、破拆装备和攻坚力量。免责声明本文来自腾讯新闻客户端自媒体,不代表腾讯新闻的观点和立场。滑县立得安保全有限公司承接智慧电气火灾预警、消防员培训等。以上业务有需要抓紧联系我们吧,联系电话:0372-8123110、13937257788地址:滑县道口政府对面文化馆院内。2018-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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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这俩大学生,参加工作才半个月,却因为没完成公司规定的业绩,导致他们的双腿现在都不能正常下地走路,其中一个还有瘫痪的危险......这其中到底发生了什么呢?一起来看看! 小孙(化名)告诉记者,他和小薛(化名)是7月27日到郑州北针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应聘工作的,然后被分到了公司的电销部。 8月12号,也是小孙和小薛一周任务期限到期的时候,一个客户也没带来的他们,按照规定接受体罚。 一口气做了那么多深蹲后,小孙和小薛的身体出现了严重的不良反应——横纹肌溶解综合征。 横纹肌溶解综合征,在医疗界被统称为:肌肉的溶解崩塌,一旦确诊,治疗不及时的话很快会引起并发症。河南省人民医院肾内一病区主治医师牛培元 现在很多人过度锻炼之后,容易引起这种横纹肌的一个溶解,这样的疾病有很多的并发症,有可能会引起心脏的一个心律失常或出现心脏的一个骤停,甚至有可能会发展至一个急性的肾功能衰竭。、 刚满21岁,刚刚大学毕业,花一样的少年此刻的样子让父母心碎。 但当记者跟随小孙和小薛的家属一起来到他们就职的郑州北针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时,却发现公司已经大门紧锁,随后,记者又电话联系当时招聘小孙和小薛的公司负责人,对方表示,在销售行业每一个团队都有自己的惩罚制度,没想到会出现意外。 而事实上,由于业绩没完成,很多公司的销售都会面临“花式”惩罚,但惩罚,不是体罚,体罚的后果如果无法挽回,给人的身心健康来带来的就不仅仅是伤害那么简单了。律师 岳增超 在劳动期间,如果受到公司人员的这种强迫或者体罚,造成人身损害的,那么,对于应聘人员也就是劳动者,完全可以向公司或者体罚的人员,要求侵权民事赔偿;如果在体罚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达到轻伤以上的,那么会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的刑事法律责任,对此,劳动者完全可以到当地的公安机关,来控告这个体罚的人员或者是公司,追究相应人员的刑事法律责任。在此,也提醒一些公司惩罚也应讲究个方法和尺度而不是蛮横的想当然给他人带来人身伤害!(来源:河南电视台民生频道)2018-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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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2日,中国江西网记者接到网友爆料称,1月21日晚位于新区新建大道新建区检察院对面的一金店被2蒙面人持刀抢劫。抢劫金额预估达到150万左右。该金店是由唐先生与其妻子合开,正当唐先生去对面药店买药期间,两蒙面人手持长刀进入店内便砸玻璃进行抢劫,女店主看着两蒙面人手拿长刀不敢上前阻止,便去拉电闸关灯使两劫匪看不见,其中一劫匪想便去阻止该女店主未达成。两人便即刻骑摩托车逃离金店,作案时长仅2分多钟。 被抢劫的金店店主唐先生介绍,两劫匪主要抢劫店内的金项链等首饰大件物品,抢劫的饰品粗略估计价值150万元左右。女店主手指被店内柜台碎玻璃划破。2蒙面人当时手里的刀长约60公分,2人因女店主将店内电闸拉下,视线不清而停止作案乘车离去。女店主追到店外路边,蒙面劫匪已逃离该区域路段。 目前,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侦大队已介入调查。 如果你是店主: 01.基于自己的安全考虑,完全与歹徒合作,服从他们的任何指令。 02.尽量保持冷静。不行的话,深呼吸;保持冷静直到救援人员赶到现场。 03.在歹徒正在抢劫的过程中,绝对不要使用手机,因为这样的行为有可能激怒歹徒。 04.最好找到一个避难所,趴在那里。 05.最好能够记住歹徒的一些特征,例如他们穿着怎样的衣服,首饰、文身等等特点,以及他们的高矮胖瘦。这些信息会非常有助于警察破案。如果你是普通市民: 01. 永远记住,你的胳膊肘是你身上最强壮的地方。如果能用,一定要用。 02. 如果劫匪问你要钱包,不要递给他,拿起钱包向远处丢。一般情况下,他会对你的钱包比对你更有兴趣,等他往那个方向转的时候,你要向相反的方向拼命地跑。 03. 劫匪抢包的时候,你不要舍不得。你包里再贵的东西都可以再买一次,但是你的生命买不来。 04.如果你被丢进了后车厢,那么你要使劲踢后车灯的地方。等后车灯被踢掉以后,把你的胳膊从那个洞伸出去挥舞。开车人看不到你,但是别的车能看到,这个曾经挽救过生命。 05.如果你喜欢买东西,吃饭,下班以后回你车里坐那算账,记事,等等,请你改掉这个习惯。这是罪犯最完美的时刻,劫匪会跳进副驾驶的位子或者后座,拿枪对着你的脑袋让你开车去他方便犯罪的地方,所以一个人外出时上车以后就锁上车门离开。原标题:猖狂!江西突发“黄金大劫案”!百万黄金2分钟内被洗劫!现场视频曝光… 责任编辑: 李天奕_NN7528 来源:中国江西网201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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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杭州云栖大会将于10月11-14日在杭州云栖小镇国际会展中心举办,大会是由阿里巴巴集团主办的全球云计算TOP级峰会,汇集DT时代最强大脑,描绘云计算发展趋势和蓝图,展现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蓬勃发展的技术。云计算正逐步渗透到各行各业,数据与计算正在向各个产业提供巨大的引擎动力。云栖大会教育专场主题:云上教育 智慧教学时间:10月13日上午简介:“通过教育信息化,逐步缩小区域、城乡数字差距,促进教育公平,让亿万孩子同在蓝天下共享优质教育、通过知识改变命运”是国家的目标,也是阿里教育云奋斗的方向,阿里云教育致力于通过云计算、大数据助力高校、K12、在线教育企业快速的发展,为师生提供优质的教学环境。教育专场议程指导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主办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阿里巴巴集团、蚂蚁金服集团承办单位: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杭州市西湖博览会组织委员会办公室、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云栖联盟教育专场独家媒体支持:芥末堆活动详情报名:点击“阅读原文”,进入活动详情页面,点击“我要报名”时间:2017年10月13日上午(星期五)09:00 – 12:00地点:杭州云栖小镇国际会展中心(摘自:芥末堆看教育公众号)2017-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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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1日22时,长垣县金银河温泉酒店员工因未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被长垣县公安局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要求其于9月24日前整改完毕。9月25日22时,民警再次对该酒店检查时,发现该酒店工作人员仍未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鉴于金银河温泉酒店在《反恐怖主义法》正式实施以来,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登记,且被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长垣县公安局于2017年10月6日对违反《反恐怖主义法》、不按规定登记的金银河酒店开出10万元罚单。——长垣微警局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六条规定: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长垣微警局“防电诈 天天学”——#防范电信诈骗小贴士#电话诈骗①虚构子女绑架,利用电话录音造成家人恐慌,要求家人汇款赎人。②冒充亲友,以车祸、生病、违法需缴纳款项等为由实施诈骗。③冒充电信局人员,以电话欠费等名义实施诈骗。④冒充公、检、法、司等国家机关人员,以事主涉嫌洗钱、诈骗等犯罪活动为由,实施诈骗。⑤冒充税务局人员,以退税为由要求事主到银行ATM上操作,实施诈骗。⑥谎称事主中奖,要求事主交纳个人所得税、服务费和手续费等实施诈骗。长垣县公安局防骗攻略第三季——长垣微警局“学系列讲话、做合格警察、创一流业绩”天天答题——以下属于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的是 A、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B、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做出的重大决定的;C、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D、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摘自:长垣县公安局 平安长垣)2017-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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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是为了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同时废止。制定背景恐怖主义已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全人类的共同敌人。当前,针对中国的暴力恐怖事件呈多发频发态势,对中国的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中国是法制国家。制定反恐怖主义法是完善国家法治建设、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也是依法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的现实需要,体现了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国际责任,是十分必要的。2011年10月1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这是我国di一个专门针对反恐工作的法律文件,对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做出界定,为反恐立法迈出di一步。2014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建议,反恐怖法应该明确界定恐怖行为、恐怖组织等概念,对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放任传播,或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宣传、散布恐怖思想和恐怖言论等行为,都应入罪。2014年各地发生多起恐怖事件,3月举行的全国两会上,多名代表、委员建议尽快制定反恐怖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反恐研究中*心主任梅建明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反恐立法是一个全面的法律体系问题,在防范、打击等整个过程中都要发挥反恐怖法的作用,而不单是打击严惩恐怖分子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建议,反恐怖法应该明确界定恐怖行为、恐怖组织等概念,对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放任传播,或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宣传、散布恐怖思想和恐怖言论等行为,都应入罪。2014年4月,由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牵头,公安部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安部、工信部、人民银行、国务院法制办、武警总部等部门成立起草小组,组成专班,着手起草反恐怖主义法。在起草过程中,多次深入一些地方调查研究,召开各种形式的研究论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反复征求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地方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同时还研究借鉴国外的有关立法经验,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第三条 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五)其他恐怖活动。本法所称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本法所称恐怖活动人员,是指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本法所称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第四条 国家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加强反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外交、军事等手段,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2]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第五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和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的原则。第六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第七条 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第八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实行工作责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并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部署,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配合机制,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第十条 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一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或者机构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或者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恐怖活动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刑事管辖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第十二条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根据本法第三条的规定,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第十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外交部门和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对于需要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应当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2]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应当立即予以冻结,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 被认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认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申请复核。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复核,作出维持或者撤销认定的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作出撤销认定的决定的,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资金、资产已被冻结的,应当解除冻结。第十六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依法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于在判决生效后需要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的,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第三章 安全防范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反恐怖主义意识。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恐怖活动预防、应急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文化、宗教、互联网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加强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第十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第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对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阻断传播。第二十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第二十一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第二十二条 生产和进口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运输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有关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严密防范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扩散或者流入非法渠道。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可以决定对生产、进出口、运输、销售、使用、报废实施管制,可以禁止使用现金、实物进行交易或者对交易活动作出其他限制。第二十三条 发生枪支等武器、弹药、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失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作、生产、储存、运输、进出口、销售、提供、购买、使用、持有、报废、销毁前款规定的物品。公安机关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其他主管部门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并立即通报公安机关;其他单位、个人发现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2]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恐怖主义融资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可以依法进行调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第二十五条 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资金流入流出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第二十六条 海关在对进出境人员携带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立即通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反恐怖主义工作的需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督促有关建设单位在主要道路、交通枢纽、城市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配备、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等防范恐怖袭击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宣扬极端主义,利用极端主义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发现极端主义活动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将有关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登记身份信息,对有关物品、资料予以收缴,对非法活动场所予以查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资料、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九条 对被教唆、胁迫、引诱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或者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和监护人对其进行帮教。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服刑的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的管理、教育、矫正等工作。监狱、看守所对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根据教育改造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与普通刑事罪犯混合关押,也可以个别关押。第三十条 对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在刑满释放前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服刑期间的表现,释放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应当听取有关基层组织和原办案机关的意见。经评估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向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安置教育建议,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确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在罪犯刑满释放前作出责令其在刑满释放后接受安置教育的决定。决定书副本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被决定安置教育的人员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安置教育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安置教育机构应当每年对被安置教育人员进行评估,对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安置教育的意见,报决定安置教育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被安置教育人员有权申请解除安置教育。人民检察院对安置教育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2]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遭受恐怖袭击的可能性较大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活动、设施等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第三十二条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二)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三)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四)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五)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对重*点目标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对重*点目标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单位、场所、活动、设施,其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第三十三条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对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应当调整工作岗位,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第三十四条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三十五条 对航空器、列车、船舶、城市轨道车辆、公共电汽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营运单位应当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掌握重*点目标的基础信息和重要动态,指导、监督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履行防范恐怖袭击的各项职责。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重*点目标进行警戒、巡逻、检查。第三十七条 飞行管制、民用航空、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空域、航空器和飞行活动管理,严密防范针对航空器或者利用飞行活动实施的恐怖活动。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在重*点国(边)境地段和口岸设置拦阻隔离网、视频图像采集和防越境报警设施。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应当严密组织国(边)境巡逻,依照规定对抵离国(边)境前沿、进出国(边)境管理区和国(边)境通道、口岸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物品,以及沿海沿边地区的船舶进行查验。第三十九条 出入境证件签发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恐怖活动人员和恐怖活动嫌疑人员,有权决定不准其出境入境、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或者宣布其出境入境证件作废。第四十条 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发现恐怖活动嫌疑人员或者涉嫌恐怖活动物品的,应当依法扣留,并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检验检疫机关发现涉嫌恐怖活动物品的,应当依法扣留,并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境外投资合作、旅游等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中国在境外的公民以及驻外机构、设施、财产加强安全保护,防范和应对恐怖袭击。第四十二条 驻外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和应对处置预案,加强对有关人员、设施、财产的安全保护。第四章 情报信息第四十三条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实行跨部门、跨地区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统筹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搜集工作,对搜集的有关线索、人员、行动类情报信息,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统一归口报送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建立跨部门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对重要的情报信息,应当及时向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对涉及其他地方的紧急情报信息,应当及时通报相关地方。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靠群众,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基层情报信息工作力量,提高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能力。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事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因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依照前款规定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反恐怖主义应对处置和对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第四十六条 有关部门对于在本法第三章规定的安全防范工作中获取的信息,应当根据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的要求,及时提供。[2]第四十七条 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以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有关情报信息进行筛查、研判、核查、监控,认为有发生恐怖事件危险,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应对处置措施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可以根据情况发出预警。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通报做好安全防范、应对处置工作。第四十八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义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 调查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接到恐怖活动嫌疑的报告或者发现恐怖活动嫌疑,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迅速进行调查。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嫌疑人员进行盘问、检查、传唤,可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虹膜图像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和血液、尿液、脱落细胞等生物样本,并留存其签名。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通知了解有关情况的人员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地点接受询问。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其危险程度,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约束措施:(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处所;(二)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四)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五)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情况;(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公安机关保存。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其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采取前两款规定的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不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本章规定的有关期限届满,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的,应当解除有关措施。第六章 应对处置第五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体系。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针对恐怖事件的规律、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分级、分类制定国家应对处置预案,具体规定恐怖事件应对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和恐怖事件安全防范、应对处置程序以及事后社会秩序恢复等内容。有关部门、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应对处置预案。第五十六条 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各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指挥机构,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人可以担任指挥长,也可以确定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指挥长。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恐怖事件或者特别重大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的涉及多个行政区域的恐怖事件或者重大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由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挥。第五十七条 恐怖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立即启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确定指挥长。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按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和指挥长的统一领导、指挥,协同开展打击、控制、救援、救护等现场应对处置工作。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对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调动有关反恐怖主义力量进行支援。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第五十八条 发现恐怖事件或者疑似恐怖事件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处置,并向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发现正在实施恐怖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控制并将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尚未确定指挥长的,由在场处置的公安机关职级最*高的人员担任现场指挥员。公安机关未能到达现场的,由在场处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职级最*高的人员担任现场指挥员。现场应对处置人员无论是否属于同一单位、系统,均应当服从现场指挥员的指挥。指挥长确定后,现场指挥员应当向其请示、报告工作或者有关情况。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境外的机构、人员、重要设施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恐怖袭击的,国务院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商务、金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旅游、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应对处置预案。国务院外交部门应当协调有关国家采取相应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境外的机构、人员、重要设施遭受严重恐怖袭击后,经与有关国家协商同意,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组织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派出工作人员赴境外开展应对处置工作。第六十条 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应当优先保护直接受到恐怖活动危害、威胁人员的人身安全。第六十一条 恐怖事件发生后,负责应对处置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决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对处置措施:(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二)封锁现场和周边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在有关场所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三)在特定区域内实施空域、海(水)域管制,对特定区域内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检查;(四)在特定区域内实施互联网、无线电、通讯管制;(五)在特定区域内或者针对特定人员实施出境入境管制;(六)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七)抢修被损坏的交通、电信、互联网、广播电视、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八)组织志愿人员参加反恐怖主义救援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九)其他必要的应对处置措施。采取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应对处置措施,由省级以上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决定或者批准;采取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应对处置措施,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决定。应对处置措施应当明确适用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第六十二条 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以及其他依法配备、携带武器的应对处置人员,对在现场持枪支、刀具等凶器或者使用其他危险方法,正在或者准备实施暴力行为的人员,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紧急情况下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2]第六十三条 恐怖事件发生、发展和应对处置信息,由恐怖事件发生地的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恐怖事件,由指定的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在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过程中,除新闻媒体经负责发布信息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批准外,不得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第六十四条 恐怖事件应对处置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帮助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生活、生产,稳定受影响地区的社会秩序和公众情绪。第六十五条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给予恐怖事件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适当的救助,并向失去基本生活条件的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及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卫生、民政等主管部门应当为恐怖事件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提供心理、医疗等方面的援助。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恐怖事件立案侦查,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结果,依法追究恐怖活动组织、人员的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对恐怖事件的发生和应对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评估,提出防范和应对处置改进措施,向上一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第七章 国际合作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合作。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政策对话、情报信息交流、执法合作和国际资金监管合作。在不违背我国法律的前提下,边境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或者中*央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与相邻国家或者地区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交流、执法合作和国际资金监管合作。第七十条 涉及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引渡和被判刑人移管,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第七十一条 经与有关国家达成协议,并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可以派员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派员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第七十二条 通过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取得的材料可以在行政处罚、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我方承诺不作为证据使用的除外。第八章 保障措施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经费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国家对反恐怖主义重*点地区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对应对处置大规模恐怖事件给予经费保障。第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建立反恐怖主义专业力量,加强专业训练,配备必要的反恐怖主义专业设备、设施。县级、乡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指导有关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力量、志愿者队伍,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第七十五条 对因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或者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第七十六条 因报告和制止恐怖活动,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作证,或者从事反恐怖主义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经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三)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四)变更被保护人员的姓名,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不公开被保护单位的真实名称、地址,禁止特定的人接近被保护单位,对被保护单位办公、经营场所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以及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第七十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反恐怖主义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开发和推广使用先进的反恐怖主义技术、设备。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履行反恐怖主义职责的紧急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2]因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补偿。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补偿。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 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第八十一条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第八十二条 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三条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八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二)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三)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第八十六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二)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三)未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四)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第八十八条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九条 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九十条 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一条 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九十二条 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第九十四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检举、控告人。第九十五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收缴的物品、资金等,经审查发现与恐怖主义无关的,应当及时解除有关措施,予以退还。第九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章 附则第九十七条 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同时废止。[2]法规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明确,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该法对恐怖主义作出明确定义,即“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该法规定,国家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加强反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外交、军事等手段,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该法还规定,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根据该法,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2017-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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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0日上午11:30,由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总工会、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等单位主办的“北京市第二届保安员职业技能竞赛闭幕式暨党的十九大安保誓师大会”在北京工体隆重举行。 为全力做好党的十九大安保工作,提高保安服务行业整体素质,北京市公安局联合相关单位于2017年5月--9月,在全市保安服务行业开展为期100天的保安员大练兵、大比武、喜迎十九大岗位练兵暨北京市第二届保安员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本次竞赛涵盖了保安服务工作必备的基本技能,各保安公司和广大保安员积极投入到岗位练兵活动中,在保安队伍中掀起了学技能、练本领的高潮,使保安服务技能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据统计,共有近百家保安公司2000余名安保员参加选拔,zui终270名保安员进入守护、巡逻、安全检查、安全技能防范、武装守押等5类专业技能决赛。经过激烈角逐,10名保安员取得国家安保管理师职业资格;50名保安员分别获得5个项目岗位标兵荣誉称号。方阵精彩瞬间国旗方阵高校保卫方阵便衣巡逻方阵应急处突方阵内部保卫方阵公交乘务方阵地铁安检方阵大型活动方阵活动安检方阵随身护卫方阵技术防范方阵海外护航方阵海外安保方阵武装特勤方阵武装守押方阵犬防安保方阵运钞车保障方阵 活动现场,代表北京保安行业发展的高校保卫、便衣巡逻、应急处突、武装守押、地铁安检等17支方阵手持防爆盾棍、安检仪、便携式灭火器等安保器材,精神抖擞、斗志昂扬的通过主席台,展现了北京保安为全力做好党的十九大安保工作的必胜信心! zui后,北京保安服务总公司、北京振远护卫中*心等保安公司带来了安保格斗操、警棍盾牌操、犬防训练、随身护卫模拟演练等7个特色技能展示。保安员整齐划一的动作,精湛高超的技能,充分展示了北京保安风采和职业素质,赢得了与会领导和现场观众阵阵掌声。文章源自《国际保安装备博览会》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2017-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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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公安局上班,是不是经常听到这样的话?是不是经常不被理解?是不是经常爱莫能助?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作为一名警察,都有哪些无可奈何?Part 1嗨!帮忙查下个人信息额。。。这个不行。。你不是在公安局上班吗?这都不行,是不是自己人?。。。。。温馨提醒《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规查询个人信息、查询开房记录、查询家庭住址,查询他人家庭情况等行为,都将涉嫌违法甚至犯罪。Part 2我想把户口迁一下,前台说我没结婚证不给办,你给通融一下吧!额。。。这个不行。。你不是在派出所上班吗?这都不行,是不是自己人?。。。。。温馨提醒《户政管理工作规范》是各级公安机关办理户籍业务的指导规范,该规范明确规定了立户分户登记、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注销等各类户籍业务的办理原则及需提供的材料,派出所民警在办理户籍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操作,任何人不得违规办理。Part 3我车子刚才在XX路口闯了个红灯,你帮忙销一下违章吧?额。。。这个不行。。你不是在交警队上班吗?这都不行,是不是自己人?。。。。。温馨提醒闯红灯抓拍系统由前台自动取证和后台违法信息处罚管理两部分构成,它的工作原理是:前端采集系统的远景和近景摄像机在车辆检测系统的触发下抓拍违规车辆的图片信息,通过前端传输系统传送到路口控制机的计算机系统中进行处理,存储并归类,再通过传输线路向指定方向传输,在处罚中心或控制中心进行处罚数据处理,并提供对外数据共享的接口。除遵从交警指挥、避让特殊车辆执行任务等特殊情况造成的交通违法,驾驶人可以到事发地交警大队开具调流证明方可免于处罚外,否则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删改系统。Part 4我一个朋友被你们刑拘了,能不能罚款把人放了?额。。。这个不行。。你不是在刑警队上班吗?这都不行,是不是自己人?。。。。。温馨提醒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拘仅仅是侦查机关第一道强制措施,是否追究责任,要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非任何民警个人意愿能左右,更不能违反《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随意变更强制措施。Part 5我一个朋友被关进看守所了,你关照一下我们晚上一帮人去看看?额。。。这个不行。。你不是在看守所上班吗?这都不行,是不是自己人?。。。。。温馨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六章第二十八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因此,非规定时间内、非近亲属人员不得会见,任何看守民警不得违反规定安排会见。Part 6嗨! 我狗丢了,帮我调个监控看下!额。。。这个不行。。你不是在110监控室上班吗?这都不行,是不是自己人?。。。。。温馨提醒公安机关为侦查案件的需要,由办案单位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民警可以持《调取证据通知书》到110监控中心或者监控录像所有权单位调取。因此,公民如确有调看监控录像的需要,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后,由警方按照程序规定去调取监控录像,110监控工作人员不可违反规定随意调取。Part 7嗨!有人在网上发帖子对我不利,帮我查一下是谁发的、把帖子删了!额。。。这个不行。。你不是在网监大队上班吗?这都不行,是不是自己人?。。。。。温馨提醒网监大队的主要职能是:指导并组织实施公共信息网络互联网的安全监察、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审批、管理,监控信息网络违法犯罪动态,提供犯罪案件证据;防范计算机信息泄密、计算机病毒及其他计算机灾害事故的发生。因此,对具有不良信息、攻击语言或具有危害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内容,网监部门可直接删除,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查并追究发帖人相应的法律责任。公民个人在网络上遭遇了匿名人身攻击,可以通过与网站协商、报警、起诉等多种途径来维权,网监大队工作人员不可违规对发帖人进行调查追踪、随意删帖。有时候真的不是他们不愿帮忙而是会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会失去工作或者身陷囹圄有时候真的会导致他们违纪甚至违法犯罪有时候真的是他们也无能为力大家都不容易请多一份理解作者:郎溪县公安局 雷蕾 葛攀(图片内容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2017-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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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被通缉还敢来啤酒节人脸对比系统抓获24名逃犯原标题:网上被通缉还敢来喝酒?青岛啤酒节“人脸对比”系统抓获逃犯24人第27届青岛国际啤酒节在昨天刚刚闭幕。为保障啤酒节期间市民游客的安全,青岛开发区警方首次将“人脸比对系统”应用于实战当中,利用高清摄像头捕捉采集人像,并上传公安平台比对,0.8秒内就能锁定高危人员,啤酒节期间,抓获网上逃犯24名。警方向记者展示了其中一起抓获过程,当天晚上18点26分,人脸识别系统在西门报警,显示发现一个全国上网逃犯。民警立即下车,对这名逃犯进行抓捕、核录身份。经核实,此人就是2010年青岛开发区分局上网追逃的组织卖淫案的嫌疑人王某。青岛开发区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陈宪文告诉记者,“一旦发现系统有报警,民警立即下车对该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处置,核录身份,抓获,进一步甄别,在极短的时间内,就可以把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核录明白,对真正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啤酒节开幕以来,“人脸比对系统”大发神威,共抓拍识别人脸图像约300万张,识别报警重点人员130余名,经过二次盘查核实,抓获网上逃犯24名;比对涉毒前科人员11名,抓获吸毒人员6名;通过对前科扒窃人员预警,“驱离”扒窃前科人员27名,当场抓获扒手5名。啤酒城园区内实现了刑事案件“零发案”。 [编辑:光影]2017-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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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 再有几个小时 分别了8760个小时的牛郎和织女终于可以相会了 终于可以解相思之苦只是送什么给最爱的织女呢 牛郎愁死了 也心疼死么么了 有木有牛郎突然眼睛一点 对讲全国,不限距离,不限流量,省钱! 对,就这个 织女再也不会为距离遥远 无法联系 发愁了 想聊就聊 我们就聊他个8760怎么会有这么爱她的牛郎呢? 我受成吨成吨的伤害织女是高兴了,想过我们这些单身狗吗 我也想要一台 和对面的他聊到天慌地老 可是找我 呼我 拿上对讲机 带你见你的织女红娘 对,红娘就是我 不但可以提供畅聊不要钱的对讲机 还可以牵线给你最爱的人 来吧 来吧 来吧小编:二小姐(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2017-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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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建设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相结合的要求,执法记录仪必然要普遍执法部门,而执法记录仪市场也将以井喷式的方式发展着。01、随着国家对法治社会建设的需求,对执法过程是否规范的重视,而现场执法记录仪越来越成为政府执法的标准,执法记录仪市场前景不可估量。02、从我国警用装备的普及率来看,80%省市警务单位列装各式单警装备,同时各种新型警用装备品种近千个,而新产品将持续不断取代旧式装备。根据2015年的调查,执法记录仪2014年市场容量48.69万台,增长15%,预计2018年达到66.46万台,市场规模达11.63亿元。执法记录仪采集工作站2014年市场容量2.65万台,增长14.9%,预计2018年达到3.64万台,市场规模4.59亿元。而2016年相继出台的一些政策之后,可看出,2018年的两组预估数据是保守的。并且执法记录仪在这公安、交通、消防、城管、药监、海关、铁路、检察院法院八个行业中的应用会将越来越广。03、有前景的行业自然不乏探索者,追随者,和浑水摸鱼者,于是造jiu了今天的执法记录仪市场品牌多且杂,质量和功能也参差不齐。那么什么样的执法记录仪才能在这众多的品牌中脱颖而出呢?小编特地做了一项调查。04、调查显示,无论从使用者的信任程度还是市场占有率辐射面积来说亮见品牌的执法记录仪都能从中脱颖而出。深圳市亮见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致力于安防产品和警用装备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及销售的高科技企业。作为执法装备的倡导者与先行者,亮见专注执法装备开发,亮见旗下产品通过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检中*心检测报告,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认证体系,中国国家强制性3C认证,知识产权,软件著作等认证等。2015年更是被央视看中,成为CCTV广告合作伙伴。05、其品牌下亮见DSJ-4G智能执法记录仪是厂家独立开发的新一代高清多功能执法记录仪,是目前技术zui先*进,功能zui全面,性能zui稳定的一款执法记录仪。不仅具有高清视频录制,超清像素拍摄,超大广角取景,红外夜视模式功能,更是具有4G wifi实时传输功能。并且该款亮见DSJ-4G智能执法记录仪采用全高清2.8寸彩色液晶显示屏,屏幕显示更大气,侧面各功能按键的大小、间距、流线更符合人体工学设计,手持拍摄时更加舒适。06、亮见DSJ-4G智能执法记录仪,像智能手机一样,具有独立的触控操作系统,独立的运行空间,在保证执法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提供软性APP决方案和后台智能识别平台的,解决普通执法记录仪定焦拍摄的问题,拍清执法现场照片,并可以通过移动通讯网络来实现无线网络、3G/4G接入实时调度执法现场。 亮见DSJ-4G智能执法记录仪拥有高强度壳体设计,壳体设计充分考虑公安行业的特殊需求,采用高强度工程塑料,通过严格的防水、防震测试。可以在小到中雨的环境中使用,能够承受3米摔落,机器复位后工作正常,壳体不受损伤。即使在特殊情况下,壳体完全损坏,仍可以对存储芯片进行数据修复,确保数据安全。07、可靠的品牌,人性化的设计,超高的性能,难怪亮见执法记录仪会如此受欢迎。小编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会有更多的向亮见品牌这样内外兼备,产品与服务相结合的厂家。2017-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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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对于加强安防视频监控系统和产品的安全性非常重视。近日,由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领导带队,视频图像信息智能分析与共享应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视频分析国家工程实验室)、公安部第*一研究所检测中*心、公安部第三研究所检测中*心、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安防标委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安全防范技术与风险评估公安部重*点实验室、浙江省公安厅科信局、杭州市公安局科信局等成员单位共同组成调研组赴杭州市jiu公安视频监控系统和产品安全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7月21日,全国安防标委会在北京公安部第*一研究所组织召开公安视频监控安全标准编制工作会议。全国安防标委会副主任委员陈朝武、公安部第*一研究所检测中*心主任胡志昂、全国安防标委会秘书长施巨岭、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副主任刘剑锋等出席会议。公安部第*一研究所、视频分析国家工程实验室、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和海康威视、浙江大华、宇视科技、天地伟业、华为公司、东方网力、金鹏电子、浙江立元等视频监控设备制造商和系统集成商以及启明星辰、天融信、浙江远望、杭州迪普等网络安全公司的专家和代表共40余人参加了会议。 摘自《公安部检测中心》2017-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