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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私人医院突发大火,11名病患不幸遇难!事故原因又是它··据巴西媒体报道巴西里约热内卢民防部门13日凌晨通报该市西区一家医院12日晚间发生火灾已造成至少11人死亡通报说该医院于当地时间12日18时30分左右起火截至13日凌晨已发现11名死者目前消防人员仍在搜救死亡人数可能进一步上升据当地消防部门称火灾发生在其中一栋老旧的大楼里该楼建成于2000年医院表示事故原因可能是因为电线短路造成的之后浓烟扩散蔓延到所有的楼层火灾发生时病人以及医务人员就开始撤离附近居民也不得不离开住所因为担心该火灾大楼会引起倒塌。院方发表声明对事故发生表示深深的遗憾电气火灾有多恐怖?惨痛教训历历在目!2018年8月25日凌晨4时,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内的哈尔滨北龙温泉休闲酒店发生火灾。截至8月26日14时,此次事故造成20人死亡,24人受伤。后经调查取证和技术鉴定起火部位是二期温泉区二层平台靠近西墙北侧顶棚悬挂的风机盘管机组处起火原因是风机盘管机组电气线路短路形成高温电弧引燃周围塑料绿植装饰材料并蔓延成灾为什么会发生电气火灾?电气火灾一般是由于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器具以及供配电设备出现故障释放的热能;如高温、电弧、电火花以及非故障性释放的能量;如电热器具的炽热表面,在具备燃烧条件下引燃本体或其他可燃物而造成的火灾,也包括由雷电和静电引起的火灾。电气火灾原因可分为1、漏电火灾:机械损伤、绝缘老化造成线路漏流,导致局部高温、电弧或电火花导致电气火灾。2、短路火灾:相线与相线、相线与零线(或地线)在某一点由于绝缘损坏等原因造成相碰或相接,引起电气回路中电流突然增大,大大超过了线路正常工作时的发热量,并在短路点易产生强烈的火花和电弧,引起附近的易燃可燃物燃烧,造成火灾。3、过负荷火灾:当导线中通过电流量超过了安全载流量时,导线的温度不断升高,发热量超过允许限度,轻则加速绝缘老化,重则会使绝缘层燃烧而引起火灾。4、接触不良引起火灾:导线与导线、导线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处由于接触面处理得不好,接头松动,接触不良,局部产生较高电阻,在电流的作用下产生热量,有可能引起电气线路的绝缘层、附近的可燃物质及积落的可燃粉尘着火。如何预防电气火灾?No.1完善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安装断路器和漏电保护器;No.2线路敷设规范,连接可靠,线径符合使用要求;No.3用电设备完好,设备与电源连接可靠,不超载使用电气设备;No.4安装使用合格的电气元件和设备;No.5定期检查绝缘性能、电器元件功能及设备状况,特别是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的可靠性;No.6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河南消防提示火灾猛如虎用电需谨慎文章来源:河南消防审核:郭华杰 | 校对:任志军 | 编辑:崔蒙传播消防常识,人人有责。2019-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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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消防法》修改赋予消防救援机构这些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二十九 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4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改条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他法律的修改条款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2019年4月23日 消防法修改后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九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第三十七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八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九 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四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四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第四十六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第四十七条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 第四十八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五十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五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五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五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五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五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消防救援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第七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主要修改条款对比:条款修改前修改后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五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其他修改条款: 将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将第七十一条中的“审核”修改为“审查”,删去第二款中的“建设”。 将第五十九条中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修改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 将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公安部门”、“公安机关”、“公安部门消防机构”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将第六条第三款中的“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第七款中的“公安机关”修改为“公安机关、应急管理”; 将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将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中的“公安消防队”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来源:应急君整理2019-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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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利来科技●注册消防工程师免费公开课●郑州站2019年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时间为11月9日至10日,一年之计在于春,眼下正是考生应该考虑如何备考时机,不同考生在此阶段也被不同的问题所困扰。“零基础小白”不知如何备考,“久考未过”考生则不知该如何顺利通过考试。别担心!有宝利来科技注册消防工程师大型公开课为您指点迷津!有名师教您如何备考,有高人助您顺利通关!本次消防工程师大型公开课由河南省宝利来科技有限公司主办,主题是为新考生指导备考方法,为老考生传授通关技巧。如果您是新考生,可以通过学习豁然开朗,掌握高效备考方法;如果您是老考生,可以通过课程学习进一步领悟考试技巧。通过5月12日公开课,你会体会到什么叫醍醐灌顶,什么叫“听君一席谈,胜读十年书”。既然课程效果如此显著,那么具体的内容有哪些呢?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四部分让您轻松搞定消防工程师!一:解读国家政策,把握未来发展机遇 由专业讲师为您解读近几年国家对于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相关政策。通过该部分您可以了解当前市场对于消防工程师需求状况以及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进一步明确报考优势,增加报考决心。二:历年考试分析,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对历年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进行详细分析,了解2015年至2018的考试规律,把握今年的考试重点。此外会有专业讲师为您揭秘2018年的试卷评分标准,了解得分要点。 三:指导备考方法,掌握技巧考试无忧想要解决备考难题,自然需要名师高人为您拨云见日指点迷津。通过第三部分的学习,您不仅可以在专业老师的指导下学会如何规划时间做好学习准备,而且能够得到合理的备考方案,掌握应对考试策略。四:梳理知识框架,掌握重点把握核心 高效备考提高考试通过率的前提,是夯实专业基础把握核心得分要点。在第四部分专业,老师不仅会为您梳理知识框架使您可以建立合理的知识体系,而且会帮您指明核心分值要点,使您掌握知识要点,把握考试核心。那么能够为您传道受业解惑指点迷津的名师高人是何许人也呢? 孟川教授介绍: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硕士,宝利来科技特聘教授,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教授。国内多家学校特聘注册消防工程师主讲名师,消防考试权威培训专家。 教学经历及授课风格 从2000年至今,长期从事消防工程、建筑消防设施等方面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发表多篇核心期刊论文,主编或参编多部消防类大学教材。2015年开始从事注册消防工程师培训工作。出版2016年、2017年《注册消防工程师考点精讲丛书》(副主编),2017年《闯关一本通》、主审2019年《消防全科辅导教材》等多部注册消防工程师培训相关考试用书。在授课过程中,高度把握重点,深入浅出,通俗易懂,言语幽默,逻辑清晰。已授课学员人数超过数万人,深受各位学员好评。 课程优势不止如此,只要到场就有惊喜! 惊喜1:凡当天到场学员均可领取宝利来科技备考注册消防工程师内部资料一份 惊喜2:现场预定课程,300元抵1000元面授课程费,500元抵2000元面授课程费。(以上冲抵费用仅限本人一次性使用,不可叠加,不可累计。) 惊喜3:凡参加公开课的学员送免费实操听课劵1张。 课程时间:5月12日 课程地点:郑州市金水路和花园路交叉口,河南省人民大会堂3楼多功能厅 宝利来科技温馨提醒:所有优惠活动仅限于当天使用,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机不可失时不再来! 无论您是新考生老考生,想要掌握备考良方做到领悟考试技巧,就来与我们一起相约2019年5月12日宝利来科技注册消防工程师大型公开课。接受行业大咖孟川老师的指点迷津,收获方法与技巧;参加福利活动,取得额外收获!在今年11月,您可以笑傲消防考场!想要想要抢占课程坐席可以拨打电话0372-5508119 13937257788魏老师15537295128耿老师2019-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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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调研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2018年12月下旬至2019年1月上旬,应急管理部党组成员、总工程师王浩水带队赴湖南、江西等烟花爆竹主产区调研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王浩水在调研过程中指出,当前岁末年初正值烟花爆竹产销旺季,安全生产工作尤为重要。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时刻紧绷安全生产这根弦,强化责任、履职到位,确保安全生产标准不降低、监管不放松;要认真研判当前形势和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挑战,进一步完善预警、预测、监控体系建设,切实加强企业事故防范和风险预警能力;要持续保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打非”高压态势,把严行政许可关,把住生产经营过程监管关,严格执法,管住人、管住药、管住库、管好流向,坚决关闭取缔“下店上宅”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严防事故发生。王浩水强调,各地区、各行业领域要深刻吸取河北省张家口市中国化工集团公司盛华化工有限公司“11•28”重大爆燃事故教训,从责任、法治、能力、整治、科技等方面,建立标本兼治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大力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调研期间,王浩水一行听取了湖南、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及部分重 点市、县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汇报,实地抽查部分企业,现场反馈有关意见,并针对抽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下达整改函。针对调研发现主产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普遍存在产品积压、成品库饱和问题,要求有关地方政府及其应急管理(安全监管)部门督促指导企业以需定产、以库定产,库存产品达到库房核定储量的,立即采取停产措施,严禁超量储存。同时,要督促指导节日期间停产放假的烟花爆竹企业,做好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药物清理入库、工(库)房值班看护和应急值守等工作。来源: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责任编辑:田心2019-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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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 告2018年第10号根据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退出现役,成建制划归应急管理部,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自2018年10月10日零时起,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制式服装配发前,原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和警种学院人员停止使用武警部队制式服装和标识服饰,统一穿着无武警标识的作训服,并在作训服左兜盖上方佩带消防救援队伍身份标识牌,特此公告。应急管理部2018年10月8日消防救援队伍身份标识牌式样及佩戴规则一配发范围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身份标识牌,由应急管理部统一制作,配发对象为在编在职干部、队员和消防专业院校学员。凡不在配发范围内的人员,一律不得佩戴消防救援队伍身份标识牌。二干部标识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指挥干部、专业技术干部、高等专科学校学员佩戴。三队员标识牌消防救援队伍队员、消防员学校学员佩戴。四佩戴规则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身份标识牌,与夏作训服、冬作训服、棉大衣、作训大衣搭配使用,具体规则为:标识牌佩戴在拆改后的夏作训服、冬作训服左兜盖上方居中位置,佩戴后的标识牌下缘与作训服左兜盖上缘平行,间距为10毫米;标识牌佩戴在棉大衣、作训大衣时,位置应与作训服佩戴位置保持一致。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2018-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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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起,原公安消防部队等人员停用武警制式服装应急管理部近日发布公告称,根据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退出现役,成建制划归应急管理部,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自2018年10月10日零时起,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制式服装配发前,原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和警种学院人员停止使用武警部队制式服装和标识服饰,统一穿着无武警标识的作训服,并在作训服左兜盖上方佩带消防救援队伍身份标识牌。应急管理部同时发布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标识牌式样及佩戴规则。标识牌由应急管理部统一制作,配发对象为在编在职干部、队员和消防专业院校学员。凡不在配发范围内的人员,一律不得佩戴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标识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指挥干部、专业技术干部、高等专科学校学员佩戴干部标识牌,消防救援队伍队员、消防员学校学员佩戴队员标识牌。△左为消防救援队伍干部标识牌佩戴效果图,右为队员标识牌佩戴效果图(夏季作训服)△左为消防救援队伍干部标识牌佩戴效果图,右为队员标识牌佩戴效果图(冬季作训服)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央视新闻客户端 2018年10月10日 13:302018-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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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见,消防战士!你好,消防员!昨天,一支为共和国、为人民群众赴汤蹈火、浴血奋战的英雄队伍集体退役了……2018年10月9日10时,公安消防部队正式移交应急管理部!这也就意味着,武警消防部队53年的现役成为历史!纵然褪去53载戎装,但在共和国历史上,在老百姓的心里,消防部队,都是一个永不磨灭的番号;消防战士,更是永不倒下的英雄、最可爱的人!一声号令他们义无反顾奔向现场急救人、控火势,堵泄露、设警戒在熊熊烈火中创造着人间奇迹在千难万险中架起了生命天梯▽ 他们,无处不在消防兵是和平年代离牺牲最近的一个兵种仅过去十年全国有300余名消防战士牺牲在救援一线 浓烟肆虐的火灾现场,有他们万分危急的洪灾现场,有他们险情不断的地震现场,有他们 危险丛生的车祸现场,有他们一个个橙色的身影一张张熏黑的脸庞他们身披橙色战服变身“超级英雄”为守护一方平安每一次,他们都冲锋在前,毫不迟疑▽ 他们,英勇无畏永远也忘不了这锥心的一幕,2014年5月1日,这天是劳动节,上海一高层居民楼突发火灾。钱凌云、刘杰两名消防员在扑救过程中,受轰燃和热气浪推力影响,从13楼坠落,两人在生命最后的瞬间,紧紧拉着手……广西玉林一栋民房发生火灾杨科璋带领消防员率先爬上楼顶因吸入过多浓烟一岁半的小女孩已经休克危急之下,他决定将小女孩先行转移浓烟中杨科璋不慎踩空,从五楼跌落他仰面躺在地上女孩被他紧紧搂在胸前除头部擦伤外没有任何损伤可杨科璋却伤重不治高温,意味着火灾隐患增加辽宁一9楼住户的煤气罐燃烧起火为防止火焰引燃厨房消防员拎起煤气罐向户外转移因楼层高、煤气罐温度高他们不得不多次换人前进他们的每一次接力,都是希望延续江苏沛县鹿楼镇一名3岁男童不慎跌入8米深井21岁消防战士沈志健头朝地“倒挂金钩”深入井底5分钟后男童被救一对夫妇驾驶着拖拉机过河河水上涨,车辆被洪水围困消防员营救时被水打得上下沉浮被困夫妇大声哭喊“不要过来了”可他们依旧奋勇向前成功救下这对夫妇浙江松阳县货车司机因被死死卡在驾驶室内上身朝下,挂在空中消防战士柳自翔担心司机受到二次伤害用自己的肩膀扛着他,苦撑一小时还有这样的镜头,太让人揪心,当你选择把自己推向“悬崖”边,别忘了,还有一个人为你舍身而出,为了救你而奋力一搏!他明明知道危险,但他更担心的是,身处危险的“你”!他从未多想,只有奋不顾身!▽ 他们,有血有肉火一半水一半,热一半冷一半这是消防战士的工作饭吃了一半澡洗了一半,梦做了一半这是消防战士的生活这只手的主人是95后森警战士吴勇内蒙古大兴安岭汗马发生雷击火在扑打火场地形最复杂的地方时吴勇踩到石头差点滑落山下顺势抓住熊熊燃烧的树干,致左手烧伤因任务艰巨、情况复杂他坚守一线直到任务完成高温酷暑的上海消防官兵全副武装扑灭火情后满脸通红瘫坐在地双脚已被汗水泡白这是一个消防员的后背,看过这张照片的人,都哭了,可他却笑着说,这有什么好感动的,每个消防员都有一张这样的后背……山东滨州一商铺着火高温炙烤之下,一名消防员近乎晕厥他醒来后仍准备继续救火被在场的群众拦下地库内轿车起火爆炸几名实施扑救的消防员脸上被浓烟熏黑他两进两出火场后在一旁呕吐起来不断用水给身体降温橡胶仓库发生火灾30辆消防车投入救援消防员通宵作战,直至凌晨三四点累到极点的他们与一起奋战的“伙伴”紧紧相依睡去▽ 他们,特别有爱有速度的青春,满是激情的生命而在平凡生活之中他们也是普通的邻家小孩是某人心中的至亲至爱福建龙岩消防支队消防员为白血病患儿圆梦鼓励孩子们战胜病魔浙江温州一名消防战士成功处置6起火灾凯旋后被抓拍到这样一张照片江苏盐城阜宁县硕集镇计桥村参与龙卷风自然灾害救援的泰州支队消防官兵正在吃午餐特勤中队李小帅对宝宝说“来,叔叔的鸡腿给你吃”江西吉安泰和县突发洪灾消防员救出一名七个月的小宝宝被护在怀中的宝宝紧紧抓住雨伞为消防战士“撑伞”此刻,我们送别,最后的消防战士,他们将脱下穿了半个世纪的军装,告别现役,告别军人这个称谓!53年的消防现役史,已成为过去!随之而来的,是全新的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消防队伍将作为应急管理部的应急骨干力量,在肩负传统使命的同时,承担起新的职责!见证历史再见,中国最后的消防战士再次启程你好,崭新的中国消防员!▌本文来源:央视新闻综合自一号哨位微信公号等2018-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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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公安消防部队正式转隶应急管理部!2018年10月9日,公安消防部队官兵集体退出现役,成建制划归应急管理部,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消防事业发展近70年历史,路漫漫其修远兮! 一路筚路蓝缕,一路披荆斩棘,一路高歌猛进。消防部队这支党坚强领导下的现役队伍,继承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执行着人民解放军的三大条令,纳入武装警察部队序列,接受公安机关的管理,继承了中国军队和警察队伍的光荣传统,中国消防部队的家谱,闪耀无尽的使命荣光。 中国消防|光荣历史 新中国成立以来,消防队伍的体制经历了以下6个阶段: 1949年10月至1965年5月实行民警编制阶段; 1965年5月至1969年3月实行义务兵役制阶段; 1969年3月至1973年12月由军队代管阶段; 1973年12月至1983年1月恢复公安机关领导阶段; 1983年1月至1985年7月纳入武警编制序列阶段; 1985年7月至2018年10月为公安现役部队阶段。 此次集体转制移交应急管理部管理,转为非现役专业队伍。 建国初期,消防队伍仅1万余人、1千余辆消防车;现在,拥有官兵17万余人、41000余辆消防车,消防队伍和装备建设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壮大提升。 与之同步上升,并令广大人民群众为之赞誉的,还有这支队伍厚重的英雄战力与为民情怀。 长期以来,广大消防官兵总是战斗在事故救援最危险的地方,出现在人民群众最危难的时刻。熊熊烈焰里,他们逆火而行、英勇无畏。 滔天巨浪中,他们击水中流、力挽狂澜;毒气泄露时,他们视死如生、勇敢前行;天灾发生后,他们坚忍不拔、科学施救…… 一代代消防官兵用铁血丹心书写着对党、国家和人民的无限忠诚,用青春和生命建立了彪炳史册的不朽功勋,用热血书写青春无悔的壮丽诗篇,用生命兑现保卫家国的铮铮誓言。 中国消防|英勇顽强 1989年的黄岛油库爆炸火灾、2010年“7.16”大连输油管线爆炸火灾,2015年“8.12”天津港重大火灾爆炸等重大灾害事故救援……战火硝烟淬炼了这支部队所向披靡、战无不胜的锋芒,打赢了一场场艰难的硬仗。 2008年四川汶川抗震救灾、2010年青海玉树抗震救灾和甘肃舟曲泥石流救灾、2014年云南鲁甸抗震救灾、2015年深圳山体滑坡救援、2018年山东寿光排涝救灾……天灾人祸提升了这支部队专业救援、科学施救的水平,缔造了一个个抢救生命的奇迹。 奥运安保、抗战胜利70周年阅兵、G20杭州峰会、“一带一路”高峰论坛、上海合作组织论坛、青岛上合峰会消防安保……重大任务磨砺了这支部队枕戈待旦、连续作战的毅力,交上了一份份合格的答卷。 出台便民利民措施、上门执法服务、落实政府消防安全责任……为国执法、为民执法铸就了这支部队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不变信念,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公共安全。 历史的一幕幕感人画面,仍然定格在许多人的脑海中,从1989年黄岛油库爆炸,到1998年抗洪抢险,到2008年抗震救灾,再到2018年山东寿光排涝救灾,战斗的结束却是消防官兵和人民群众感情升华的新起点,“人民的子弟兵”“消防兵,你们辛苦了”…… 一声声口号、一滴滴泪珠,凝结着人民群众对消防官兵的深厚情谊,从义务献血到捐资助学,从照顾孤寡老人到上门热情服务,一个个竖起的大拇指、一张张开心的笑脸,见证了消防官兵与人民群众的鱼水深情。 一代代消防官兵民胞物与、大爱无疆,用真情铸就爱民之心,以人民为中心,是消防官兵始终不变的坚定信念,是他们坚持用热血和生命兑现的厚重承诺。 一个强大的民族必定有坚贞不渝的信仰,一支优秀的队伍必定有不断涌现的英雄。 中国消防|致敬荣耀 新中国成立以来,消防部队先后有7个集体和4名个人被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3个集体被国务院、中央军委记集体一等功;26个集体、47名个人受到国务院、中央军委表彰。17个集体、66名个人被公安部授予荣誉称号……消防部队英雄辈出、群星闪耀。 闫正连、郑中华、宋文博、泰山消防中队、启工消防中队、布达拉宫消防大队、望城消防大队……一个个平凡而响亮的名字,一个个普通而光荣的集体,他们,是推进消防事业的钢铁脊梁,是矗立在人民群众和消防官兵心底的精神群雕。 在坚守理想信念、忠诚履职奉献的消防事业征程上,无数消防官兵也为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献出了宝贵的生命。新中国成立以来,共有626名消防英烈壮烈牺牲,他们留下了激情燃烧的背影,让永恒的精神穿越时代长青。他们用牺牲和奉献赋予了“消防”磅礴浩然的英雄注解,高奏起炽烈雄浑的英雄壮歌! 中国消防|奋勇前行 前进的脚步一刻不停。转制重塑,消防队伍正阔步前行,迎向更加辉煌灿烂的明天。 历史从不等待一切犹豫者、观望者、懈怠者。瞄准新时代应急管理事业新的发展需要,建设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消防队伍追赶时代发展要求的战幕在风起潮涌中拉开。 “实行专门管理和政策保障,采取符合其自身特点的职务职级序列和管理办法……”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消防队伍的重视和关爱,激励着这支队伍向着一个伟大梦想汇积能量奔腾向前。 咀嚼灼烫似铁的誓言,血脉顿间贯通。广大消防官兵对党和人民的誓言掷地有声:“无论体制怎么变,铁心跟党的赤胆忠诚绝对不变;无论任务怎么变,矢志为民的根本宗旨绝对不变;无论身份怎么变,令行禁止的号令意识绝对不变;无论岗位怎么变,事业如山的初心使命绝对不变!” 消防队伍来源于公安机关,来源于人民军队,将传承红色基因,保持发扬优良作风,勇于承担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的责任,用热血和汗水保卫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过去的路,在历史烟云中,一波波荡远;未来的路,在现实鼙鼓中,一程程奔来,17万消防指战员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信心满怀、昂首向前,朝着建设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的目标,续写荣光,再立新功!201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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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根据《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附后)进行确定。 第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照依法自我管理、消防责任自负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条 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如已经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后,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对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但未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督促其参照火灾高危单位加强自我管理,每年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分别处理: (一)经评估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在补办消防行政许可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确定其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予以备案; (二)经评估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严重火灾隐患且不能整改消除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依法进行处罚,并按规定提请本级政府挂牌督办,同时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依法应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而未申报的单位,应督促其申报。经督促仍未申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直接将该单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后,应当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不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调整。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要投资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工作人员在各自业务范围(岗位)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确定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能力。 第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变更的,应在1个月内通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予以更新。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确保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二)统筹安排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保障消防安全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三)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七)落实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工作奖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尽职责。 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 (四)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六)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 (七)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 (八)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提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九)组织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考评,提请消防安全责任人进行奖惩; (十)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明确内设部门负责人的消防安全责任,包括: (一)制订并组织实施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二)制订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三)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四)实施消防安全巡查,管理重点防火部位,维护管辖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器材; (五)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消除的,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 (六)发生火灾后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 第十四条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值班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值班期间应当严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二)熟悉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性能及操作规程,定期进行设备测试,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严禁擅自切断消防电源; (三)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及时记录火警或故障情况,故障情况应当及时上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 (四)接到火灾警报并确认是火灾时,应确保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报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一)消防教育培训制度; (二)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九)消防工作考评奖惩制度。 第十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易燃易爆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燃气和电气设备检查管理制度、防雷防静电管理制度、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组织或微型消防站管理制度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例会。人员密集型生产企业,公众聚集型服务行业以及其他火灾危险性较高的单位召开消防工作例会,每月不宜少于1次,其他单位每季度不宜少于1次。消防工作例会应当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主持,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培训,对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培训,新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其中,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月组织1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一般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消防安全保卫人员和内设部门有关人员参加,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窗、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三)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情况; (四)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情况;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及相关记录; (六)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七)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八)用火、用电安全情况; (九)防火巡查落实情况; (十)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一)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和频次。防火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无违章用火、用电情况; (二)有无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情况,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在位,消防安全标识是否完好清晰;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进行1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后应当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还应当组织夜间防火巡查,且每夜不应少于2次;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开展夜间防火巡查。 第二十二条 防火检查、巡查时应当填写检查和巡查记录,检查、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检查、巡查中应当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值班、执勤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值班、执勤人员应当由消防安全保卫人员担任;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保消防控制室24小时有专人值班,每班不应少于2名经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持证值班人员。 第二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可以当场改正的,应当立即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整改方案,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组织整改。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停用危险部位。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本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二)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区、营业区之间应当进行防火分隔; (三)公众聚集场所进行设备检修、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以及动火作业,应当安排在非营业时段进行; (四)人员密集场所不得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 (五)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当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各类电气设备安装符合规程; (六)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当定期检查、检测,避免超负荷运行; (七)公众聚集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当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第二十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和场所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立即消除: (一)人员密集场所违章搭建使用易燃、可燃芯材的彩钢板临时建筑的; (二)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采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易燃、可燃材料的; (四)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第二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供水设施完好,水压充足; (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三)自动消防设施运行正常; (四)消火栓有明显标识,消火栓箱内器材完好齐全,取用方便; (五)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器材完好可用。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格的组织或单位,每月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与受委托组织或单位签订合同,在合同中确定维护保养内容,并保留维护保养记录;每年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1次全面检查测试,并将检测报告存档。 第二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消防队员的数量应当与本场所消防职责相适应。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配备灭火防护服、水鞋、头盔、腰服、腰带、防毒面具、安全绳、灭火器、水枪及水带等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保障灭火救援需要。 第三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当选用合格产品,每年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1次全面安全性能检测。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并由具备资质的人员操作。 第三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对消防安全疏散设施进行定期维护、检查,确保完整、随时可用。维护、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发生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及相应的使用说明; (二)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当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明确疏散引导员。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等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三十三条 同一建筑物内有2个以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或2个以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之间存在公共管理区域的,各单位应当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明确管理责任,也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三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 第三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消防档案,内容包括单位建筑概况、消防行政许可情况、消防工作组织机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消防设施器材配备以及消防检查、巡查、演练、培训等管理情况。第三章监督职责 第三十六条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研究部署,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挂牌督办; (三)对涉及停止使用、停产停业,且社会影响较大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立规范处理等工作流程和制度;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东莞市和中山市各镇(街道)参照本条关于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督促,指导整改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地可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分级管理,管理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 条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定期研究、推动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拟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二)督促符合申报标准的单位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三)建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工作档案; (四)省、市、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分别每半年、每季度和每月组织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抽查不少于1次,其中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抽查重点,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及火灾多发季节增加监督抽查频次; (五)及时督促整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火灾危险性、单位性质和规模等,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指导,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的火灾高危单位应由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监督指导,不得将性质重要、规模大、功能复杂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交由公安派出所监督指导。 第四十二条 邮政、通讯、银行、证券、保险、电力、供水、石化等相关系统应认真履行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加强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 消防行业协会应探索建立消防安全信用评定机制,对单位消防安全信用情况进行评定和公布。其他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将本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情况纳入行业信用评价体系。 第四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参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工作,主动接入城市消防物联网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和消除建筑消防设施故障,为单位日常消防管理、整改火灾隐患等提供技术服务,提高技防、物防水平。 第四十五条 公安消防、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安全监管、质监、税务、金融监管、海关等部门和银行证券、保险等社会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情况纳入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行政审批、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附件: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台、电视台; 2.城镇的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5.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其界定标准,以及其他需要界定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质的单位及其标准,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1.国家和部(委)级科研单位; 2.省级重点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7.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1.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游客服务中心、大型高速公路服务区; 2.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银行、保险机构; 3.交易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期货等金融交易场所。来源:广盈安消防服务平台电话:0372-8123110、13937257788地址:滑县解放路县政府对面文化馆院内2018-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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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麻栗坡,他们的身影让人瞬间泪目!.....消防频道云南麻栗坡,他们的身影让人瞬间泪目!9月2日云南省文山州麻栗坡县猛硐瑶族乡境内普降暴雨!暴雨导致猛硐街菜市场被洪水和泥沙冲毁街道、公租房被洪水侵袭多间房屋及商铺不同程度被损毁数辆汽车被掩埋、冲走进出乡政府所在地猛硐街的多条道路塌方电力通讯中断,人民受灾,群众被困……灾情已造成5人死亡,15人失联,7人受伤灾情就是命令云南消防官兵第一时间迅速组织力量展开救援不抛弃,不放弃 ,搜救不停歇消防官兵从菜市场沿河道搜索至加油站,搜索民房六户,搜索长度2.5公里,疏散群众20名,搭设便桥一座,长度40米。 ↑消防官兵在距猛硐乡集镇下游约5公里处。搜寻河道3公里,搜寻农户8家,搜寻面积5000多平米。↑搜索民房,查看有无被困人员↑道路被冲毁,河里淤泥积深,消防官兵挖泥筑土,修筑过河临时过道,方便群众过污泥河。↑昆明支队特勤三中队在重点河道和冲出坝子桥拱洞对4名失联人员进行搜救。搜救现场水流湍急,连接两边的木桥已经坍塌,只能采用大绳横渡救援的科学方法,利用竹竿和绳索艰难渡河,进行分点搜救。不用怕,我们背您!这个世界上最宽大,最有安全感的背脊不是只有爸爸的,儿女的,老公的……还有我们消防官兵的!↑转移路上遇污泥河,消防官兵背起群众过河清淤排泥,我们是群众的好帮手↑第三小组到达任务地点,负责开展集镇民房清淤及搜救工作。农村信用社附近三处淤泥堆积较多区域,消防官兵帮助当地群众开展清淤工作。↑第三搜寻组文山中队分队13人在猛硐瑶族乡集镇农村信用社街道附近开展清淤工作,开辟机械通道和操作平台。↑帮助群众清淤并搬运物资截至目前消防官兵先后搜寻河道10.5公里搜寻村寨8个6000余平方米排除危房帮助群众清理淤泥2400余吨清除动物尸体26具,排除危房29处帮助群众搭建救灾帐篷78顶疏散群众20名帮助群众转移物资价值520余万元糟糕的天气不断的阴雨泥泞的道路分不清是汗水还是泥水永远不会干的救援服这是汗水与泥水的交织这是青春与血性并行英勇的消防官兵,不畏艰难困苦一直战斗在麻栗坡救灾第一线为了灾民“生”的希望和安全保障几日来连续超负荷开展救援工作!累了,渴了,饿了,困了……但没有一人退缩!因为那是他们的驻地他们用心守护的地方他们心中永远的信念——百姓在我在!这满是泥泞的双脚丈量了猛硐灾区的每一片土地为受灾区的群众及时送去了希望裹满泥浆和汗水的身影就是受灾百姓的希望之光!工作了一天的搜救犬劳累的坐在自己的窝里睁着湿漉漉的眼睛随时张望着想要去搜救更多的群众到达猛硐乡的消防救援力量12车76人6犬分为3个救援组分别携带救援装备和搜救犬到猛硐乡坝子桥(距乡政府7公里)农贸市场、茶厂等3个灾害点开展人员搜救工作这样一群肩负特殊使命的“士兵”“勇士”“无言的战友”“废墟上的天使”这支特殊的救援力量嗅到鼻子开裂,脚底生茧却一直在坚持寻找每一个生命的奇迹消防官兵的双脚由于长时间泡在泥沼里双脚浮肿,泡的变皱在这场全民抗灾战役中消防官兵一次次冲入泥潭之中他们带来的是希望升腾的是温度哪里险情重,哪里需要急援哪里就有消防兵坚守的身影万家灯火时,守护人们的甜蜜梦想狂风暴雨时,筑起抵挡洪流的围墙寒气凛冽时,穿透云层做一缕阳光困难艰险时,带来耀眼的橙色希望……都说消防兵是盖世英雄披荆斩棘,破浪前进,无所不能此刻的战场,没有硝烟没有炮火,没有轰鸣此刻的敌人,是滑坡,是洪流……哪里有困难哪里就有消防兵气吞山河的回声和奋不顾身的壮举正如那句话:人民消防为人民灾难面前消防人 倾情守护!来源:中国消防联系电话:03728123110、13937257788地址:道口文化馆院内滑县立得安保全服务有限公司2018-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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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8.25大火!企业漠视消防安全就是漠视生命 ……消防频道8月25日凌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北龙温泉酒店发生火灾,截至目前,火灾事故共致20人死亡,搜救工作已全部结束。经初步确定,此次火灾过火面积约400平方米,起火原因正在调查核实中。事发酒店法定代表人张某平因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20条生命被无情的大火吞噬,令人为之揪心和痛心。虽然火灾的原因还需进一步调查,但这起火灾的发生暴露出了一部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的问题。幸存者:酒店似迷宫走廊都是烟现场视频显示,酒店出现部分坍塌,玻璃碎了一地,火势超过三层楼。据情况通报和经过反复深入细致排查,松北区北龙温泉休闲酒店24日晚共入住115位客人,火灾事故共导致20人死亡。这场原本应该在8月25日结束的蓝天之旅,老人们却遭遇了突如其来的大火,从大火中逃生的人们至今仍心有余悸。次日凌晨4时36分,火灾发生了。当时大多数人都在睡梦中,事发后还有人喊了两声救命,有的光着脚、穿着裤衩就出来了,还有些人穿着衣服往楼下跳。火灾发生时、已过耄耋之年的张海正在屋内熟睡,而他的同伴,六十多岁的王华听见了屋外走廊慌乱的声响。王华打开门,一股黑烟冲入。他们没敢走正常的逃生通道,而是选择跳窗逃生。好在,他们所住的二楼窗外有一截铁梯,两位老人平安脱险这个楼里面跟迷宫似的,为什么没敢往外跑呢?因为到了楼道里找不到哪是口。”回想一天前发生的一幕,张海仍感到后怕。张海告诉记者,伤亡人员主要集中在酒店二楼和三楼,“估计一个离起火点近,再一个(老年人)腿脚不方便。”为逃生从三楼跳窗记者在哈尔滨市第一医院见到了其中一位伤者罗女士,她向记者讲述了火灾发生时的惊魂一刻。据罗女士介绍,今年65岁的她和老伴一起来哈尔滨旅游,他们一行大概有90余人,都是从北京过来的。25日凌晨3点多,住在酒店三楼的她被浓烟熏醒。发现酒店起火后,她赶紧叫醒老伴开门逃生,但此时楼道内已经弥漫着大量浓烟。65岁哈尔滨温泉酒店火灾亲历者:为逃生从三楼跳窗罗女士告诉记者,发现不能从酒店楼梯逃生后,她和老伴赶紧打开窗户,虽然看见距离地面挺高,但为了逃生他们先后从三楼跳了下去,随后他们被消防人员发现并获救。“我现在回想起当时的场景,心里还直哆嗦。听说这次火灾死了很多人,我很庆幸自己和老伴能活着。”罗女士说。哈尔滨市第一医院骨外五科主任医师王昕告诉记者,目前这两位伤者腰椎骨折,医院已经对他们进行相应治疗,目前生命体征平稳。与妹妹阴阳两隔火灾现场79岁的火灾亲历者张玉珍老人向记者回忆,凌晨听到叫声一开门,走廊都是烟,呼救最后嗓子喊不出声,他们全团共91人,系北京九方愉悦、蓝天之旅组织的哈尔滨十日老年旅游团。在已披露的多个火灾现场的视频中,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的墙面横幅上写着“欢迎北京九方愉悦、蓝天之旅的叔叔阿姨”。79岁的伤者张玉珍是旅行团成员之一。8月26日,一开口满是京味的她告诉记者,他们全团91人,系北京九方愉悦、蓝天之旅组织的哈尔滨十日老年旅游团。“大家都挺高兴,泡泡温泉,打打麻将。”与妹妹同住事发酒店E311屋的张玉珍没有想到,这场“吃得好,玩得好,未让老人乱掏钱”的旅行,第一次入住就使自己与74岁的妹妹阴阳两隔。张玉珍回忆,当晚凌晨她被起夜上厕所的妹妹叫醒。“姐,怎么那么多烟?”她俩一开门,走廊都是烟,出不去,渐渐浓烟从走廊涌到了房里,“都看不见人了”。她推开房间玻璃窗,扯破纱窗,趴在窗户口呼救。“嗓子都喊哑了,喝口水,接着喊,到最后都喊不出声了。”张玉珍说。接警的消防队员赶到后,用云梯救出了张玉珍与其妹妹,“被救出来时,酒店的大火还蹭蹭往上冒,再晚几分钟就完了,我捡回了一条命。”张玉珍称,当时大多数被困的游客,都由消防队员救出。张玉珍捡回了一条命,可惜她74岁的妹妹未能幸免遇难。消防安全重于山都说“祸患积于忽微”,消防安全也容不得半点马虎。消防管理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很多火灾都起于看似不起眼的细节。那么人员密集场所如何做好自身的消防安全呢?宾馆、饭店、商场、市场,这些人员密集场所,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惨剧。作为单位消防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狠抓消防安全管理和员工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单位自防自救能力,坚决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而我们大家进入人员密集场所,首先要查看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了解紧急逃生路线,如果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积极拨打“96119”火灾隐患举报电话。人命关天,请多些防患于细节的意识!来源:安阳消防2018-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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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职责(一)一、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成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单位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构建逐级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二、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验、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置设计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三、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四、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所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五、单位各内设部门的负责人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二)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三)按照规定实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检查,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维护管辖范围的消防设施;(四)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不能消除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五)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六、单位应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掌握消防法律法规,了解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及时向上级报告;(二)落实消防工作计划,提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议;(三)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四)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五)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全体员工进行教育培训;(六)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七)记录有关消防工作的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八)完成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七、单位员工应积极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维护单位消防安全、预防火灾,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明确各自消防安全责任,认真执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熟悉工作场所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安全出口的位置,保护消防设施和器材,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三)检查本岗位设施、设备、场地,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向上级主管报告;(四)发现火情或接到火警通知后,第一时间进行确认并报警,使用就近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同时组织引导人员疏散;(五)接受单位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掌握本单位、场所火灾的危险性和预防火灾措施,懂得火灾扑救方法及火灾逃生方法;会报警、使用灭火器材和扑救初起火灾,会逃生自救。八、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九、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等保障消防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十、单位应制定消防组织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燃气(油)、电气设备防火安全管理,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管理制度,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是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提升消防安全素质的重要途径,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演练制度,通过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使每一名员工能够自觉保持疏散通道畅通,知道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知道岗位火灾危险性,具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引导人员疏散的能力和查改身边火灾隐患的能力。一、教育培训有计划(一)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应当培训的人员、培训内容及培训方式,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1.对新上岗的员工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2.对在岗的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教育培训;3.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4.定期开展全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从业人员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制度;组织全体员工参加灭火、疏散、逃生演练。(二)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员工培训一次,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使员工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技能。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自救逃生及引导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5.常见火灾隐患的整改。(三)单位应当为建立消防安全培训档案,详细记录每名员工参加消防培训情况,确保每名员工都能接受消防培训。二、实施培训有人员(一)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内容:1.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2.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3.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二)单位应确定专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履行以下工作职责如下:1.制定本单位年度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计划;2.定期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3.督促、指导各部门制定本部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4.定期检查各部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落实情况,将检查情况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三、培训对象有范围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应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以及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一)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成为本单位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内容:1.知道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2.熟悉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3.明白承担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二)培训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水、电、燃气等工程技术人员、义务消防队员成为单位消防安全带头人,掌握以下内容:1.知道岗位消防安全职责;2.熟悉应急处置程序、措施;3.掌握检查火灾隐患方法;4.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三)单位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对在岗人员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填写培训记录。应达到以下要求:1.熟悉相关消防法律法规;2.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3.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4.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5.具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组织疏散逃生的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四)单位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操作人员应熟悉本工种操作过程的火灾危险性,掌握消防基本知识和防火、灭火基本技能,经职业培训后持证上岗。四、培训内容有效果(一)单位应通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培训全体员工做到:1.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2.懂消防基本常识3.懂预防火灾措施4.会报警5.会扑救初起火灾6.会组织人员疏散7.了解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处置预案(二)单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使员工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熟悉灭火方法和疏散、逃生路线及方法,并通过演练逐步完善预案。(三)单位各个职能组、各个部门、义务消防队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定期开展演练,原则上每季度一次,单位消防管理部门应负责指导,做好记录并要有季度或年度总结。(四)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组织机构,包括:(1)灭火行动组:主要负责使用身边的灭火器、消火栓、消防水喉等设施和器材扑救初起火灾。(2)通讯联络组:主要负责一旦发现起火,迅速使用手机、单位内部电话或楼层报警电话等向消防控制室报警,拨打“119”电话向当地公安消防队报警。(3)疏散引导组:主要负责引导在场的顾客从最近的消防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迅速疏散到安全地带。(4)安全防护救护组:在生命安全得到保证的前提下,主要负责火场现场内人员的救护,并在指挥人员指挥下,有秩序地参与物资的抢救。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五)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六)每次演练情况应当填写演练记,并存档备查。(七)单位各部门应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组织本部门员工利用工作会、交班会等形式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技能,并填写培训记录。(八)单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使员工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熟悉灭火方法和疏散、逃生路线及方法,并通过演练逐步完善预案。单位各个职能组、各个部门、义务消防队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定期开展演练,原则上每季度一次,单位消防管理部门应负责指导,做好记录并要有季度或年度总结。(九)单位、部门组织消防演练应做好以下工作:(1)制定消防演练计划、演练流程,确定演练规模和参加演练的部门、人。(2)单位应将演练计划报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确定后,在本单位发布演练公告。(3)单位应视消防演练规模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报备。(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1)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2)应急物资准备和存放地点。(3)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4)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方法。(5)应急疏散的组织、疏散程序和保障措施。(6)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和保障措施。(7)善后处置程序。(十一)灭火和应急疏散组织应当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和义务消防队员及其他在岗位的从业人员组成,其职责如下:(1)指挥员:公安消防队到达之前指挥灭火和应急疏散工作,指挥员由单位在场的职务最高者担任。(2)灭火行动组:发生火灾后立即利用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就地扑救初起火灾;公安消防部队到达后配合消防队采取灭火行动。(3)通讯联络组:报告火警,与相关部门联络,传达指挥员命令。(4)疏散引导组:维护火场秩序,负责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5)防护救护组:准备必要的医药用品,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6)后勤保卫组:负责抢险物资、器材(具)的供应和保障,维持火场秩序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灭火后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人员密集场所为例)为及时有效处置突发火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一、组织机构的构成及职责(一)指挥中心。突发火情应急处置指挥中心设在消防控制室,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负责调度指挥,保安部经理和消防主管协助。遇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在场时,由保安部经理担任总指挥。保安部经理不在场,由大堂经理担任总指挥。夜间由当日夜班值班经理临时担任火灾总指挥。(二)单位员工发现火情后,调动报警点附近值班巡视人员及员工在1分钟内到场确认火情,利用周边灭火器材进行处置,引导人员有序疏散,报告消防中控室并形成首批灭火救援力量。(三)消防控制室1.接到火灾报警后,迅速判明现场情况和位置,立即通过电台等有效快捷的通讯方式,调动报警点附近值班巡视人员及员工在1分钟内到场确认火情,反馈中控室并形成首批灭火救援力量;调动单位微型消防站等力量在3分钟内到场,形成第二批灭火救援力量;2.拨打“119”报警,报警时应说明着火单位地点、起火部位、着火物种类、火势大小、报警人姓名和联系电话;2.确认火灾后向领导报告,启动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通知工程技术人员到场协助,并视情节启动消防广播;3.确认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切断火灾区域电源,启动消防泵,开启排烟风机。(四)工程技术人员1.火警专用电梯降至底层,察看消防水泵运转情况,察看排风、送风设备的运转情况;2.加强重要设备和文件的保护,对确定的消防控制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燃气表间、通讯机房等重点部位进行重点保护,防止火灾向该区域蔓延;3.迅速关闭燃气入户总阀,切断起火区域电源。(五)微型消防站1.听到消防控制室发出的灭火指令,微型消防站应在3分钟内携带器材、装备到达现场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扑救初期火灾;2.了解掌握火灾现场基本情况,并及时向到场扑救火灾的公安消防中队报告现场情况;3.组织人员疏散,维持现场秩序。组长:XXX,成员:XXX、XXX、XXX、XXX(六)疏散引导组。引导人员从最近的消防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迅速疏散到安全地带。由前厅、客房部、各餐厅、康乐中心等,各根据其责任区范围组成疏散引导组。遇紧急状态时或听到通讯联络组的紧急广播后,分别向责任区内的关键位置派出人员,在白天用三角红旗,在夜间用红色手电筒,引导客人向安全地点疏散。前厅还须在酒店外的安全地点将住客集中,清点人数。按照当班情况,分别由以下人员组成:第一班:组长:XXX,成员:XXX、XXX、XXX、XXX第二班:组长:XXX,成员:XXX、XXX、XXX、XXX第三班:组长:XXX,成员:XXX、XXX、XXX、XXX来源:甘肃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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