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鲁公消(2016)244号
关于进一步加大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无证上岗行为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
各支队:
消防控制室是建筑物内日常消防工作管理的中枢核心,是操控自动消防系统保证及时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的重要依靠,因此要求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资格,保证火灾时能够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熟练操控建筑消防设施,充分发挥消防设施灭火、控火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社会单位特别是其负责人轻视消防控制室的重要作用,安排无证人员上岗值班操作,使得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不落实,有的甚至导致小火酿成大灾,教训十分深刻。近日,媒体广泛报道深圳市宝安区消防监督管理大队会同派出所民警依据《消防法》第64条,对两家安排无证人员在消防控制室上岗值班的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这一做法值得借鉴学习。为加强消防控制室管理,必须加大对无证上岗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明确法律适用条款。《消防法》第21条第二款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山东省消防条例》第29条第一、二款进一步规定,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当接受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对于违反该规定的单位,应当依照《山东省消防条例》第70条第三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于单位有关负责人明知值班人员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仍然安排其在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的,应当依据《消防法》第64条第一项,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二、把握处罚裁量规则。对于适用《消防法》第64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项实施处罚,确认“无证上岗”的“证”,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职业鉴定结果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凡未取得该证书就在消防控制室值班的,都应当依据这两条规定查处。鉴于当前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处于改革调整时期,各地要按照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管理的通知》(鲁公消[2016]153号)的要求,对已经参加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或网络教育培训机构取得结业证书且公示成绩合格但尚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适当从宽。单位负责消防控制室管理的人未经核查应聘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即安排其在消防控制室值班的,均以“指使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论处,给予拘留和罚款处罚;单位领导和在人、财、物等方面对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有制约能力的人,在知道应聘人员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仍然要求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安排其在消防控制室值班的,以“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论处,予以顶格处罚;虽然实施了指使行为,但无证上岗时间不足10天、有其他有证人员同岗且其在岗期间自动消防系统未处置过火警信号及联动操作的,以“情节较轻”论处,减轻处罚。
三、严肃执法办案程序。对指使和强令无证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的行为适用拘留处罚,是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的根本举措,各支队、大队务必认真办案、从严执法,确保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要严格取证程序,对直接责任人员安排应聘人员无证上岗的经过、时间起算和上岗期间的值班操作记录、自动消防系统运行状况等事实,通过询问查证、查阅档案资料、调取自动消防系统运行数据等方式,查证属实并记录在案。各级消防监督机关要强化对消防监督员的法制教育,要严格认真执法,总队防火监督部将加大对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持证上岗行为的督察,凡发现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无证上岗且消防监督员没有履行执法程序的,总队将通报批评。总队重申:凡是违反本文件要求,消防监督员未要求社会单位对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整改和处罚的,一旦发生较大以上火灾的,总队将严格追究有关直接领导和监督员的责任。各级消防监督机关要与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做好事先沟通,明确法律适用准则,避免送请法制审核时遭遇不必要的争议,确保迅速办案、迅速执行。
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6年9月22日
(文章来源:消防知识宣传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