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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是为了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同时废止。制定背景恐怖主义已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全人类的共同敌人。当前,针对中国的暴力恐怖事件呈多发频发态势,对中国的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中国是法制国家。制定反恐怖主义法是完善国家法治建设、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也是依法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的现实需要,体现了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国际责任,是十分必要的。2011年10月1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这是我国di一个专门针对反恐工作的法律文件,对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做出界定,为反恐立法迈出di一步。2014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建议,反恐怖法应该明确界定恐怖行为、恐怖组织等概念,对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放任传播,或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宣传、散布恐怖思想和恐怖言论等行为,都应入罪。2014年各地发生多起恐怖事件,3月举行的全国两会上,多名代表、委员建议尽快制定反恐怖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反恐研究中*心主任梅建明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反恐立法是一个全面的法律体系问题,在防范、打击等整个过程中都要发挥反恐怖法的作用,而不单是打击严惩恐怖分子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建议,反恐怖法应该明确界定恐怖行为、恐怖组织等概念,对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放任传播,或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宣传、散布恐怖思想和恐怖言论等行为,都应入罪。2014年4月,由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牵头,公安部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安部、工信部、人民银行、国务院法制办、武警总部等部门成立起草小组,组成专班,着手起草反恐怖主义法。在起草过程中,多次深入一些地方调查研究,召开各种形式的研究论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反复征求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地方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同时还研究借鉴国外的有关立法经验,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第三条 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五)其他恐怖活动。本法所称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本法所称恐怖活动人员,是指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本法所称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第四条 国家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加强反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外交、军事等手段,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2]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第五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和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的原则。第六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第七条 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第八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实行工作责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并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部署,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配合机制,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第十条 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一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或者机构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或者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恐怖活动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刑事管辖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第十二条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根据本法第三条的规定,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第十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外交部门和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对于需要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应当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2]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应当立即予以冻结,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 被认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认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申请复核。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复核,作出维持或者撤销认定的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作出撤销认定的决定的,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资金、资产已被冻结的,应当解除冻结。第十六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依法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于在判决生效后需要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的,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第三章 安全防范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反恐怖主义意识。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恐怖活动预防、应急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文化、宗教、互联网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加强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第十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第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对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阻断传播。第二十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第二十一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第二十二条 生产和进口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运输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有关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严密防范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扩散或者流入非法渠道。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可以决定对生产、进出口、运输、销售、使用、报废实施管制,可以禁止使用现金、实物进行交易或者对交易活动作出其他限制。第二十三条 发生枪支等武器、弹药、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失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作、生产、储存、运输、进出口、销售、提供、购买、使用、持有、报废、销毁前款规定的物品。公安机关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其他主管部门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并立即通报公安机关;其他单位、个人发现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2]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恐怖主义融资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可以依法进行调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第二十五条 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资金流入流出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第二十六条 海关在对进出境人员携带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立即通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反恐怖主义工作的需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督促有关建设单位在主要道路、交通枢纽、城市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配备、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等防范恐怖袭击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宣扬极端主义,利用极端主义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发现极端主义活动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将有关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登记身份信息,对有关物品、资料予以收缴,对非法活动场所予以查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资料、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九条 对被教唆、胁迫、引诱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或者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和监护人对其进行帮教。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服刑的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的管理、教育、矫正等工作。监狱、看守所对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根据教育改造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与普通刑事罪犯混合关押,也可以个别关押。第三十条 对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在刑满释放前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服刑期间的表现,释放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应当听取有关基层组织和原办案机关的意见。经评估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向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安置教育建议,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确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在罪犯刑满释放前作出责令其在刑满释放后接受安置教育的决定。决定书副本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被决定安置教育的人员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安置教育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安置教育机构应当每年对被安置教育人员进行评估,对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安置教育的意见,报决定安置教育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被安置教育人员有权申请解除安置教育。人民检察院对安置教育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2]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遭受恐怖袭击的可能性较大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活动、设施等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第三十二条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二)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三)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四)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五)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对重*点目标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对重*点目标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单位、场所、活动、设施,其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第三十三条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对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应当调整工作岗位,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第三十四条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三十五条 对航空器、列车、船舶、城市轨道车辆、公共电汽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营运单位应当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掌握重*点目标的基础信息和重要动态,指导、监督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履行防范恐怖袭击的各项职责。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重*点目标进行警戒、巡逻、检查。第三十七条 飞行管制、民用航空、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空域、航空器和飞行活动管理,严密防范针对航空器或者利用飞行活动实施的恐怖活动。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在重*点国(边)境地段和口岸设置拦阻隔离网、视频图像采集和防越境报警设施。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应当严密组织国(边)境巡逻,依照规定对抵离国(边)境前沿、进出国(边)境管理区和国(边)境通道、口岸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物品,以及沿海沿边地区的船舶进行查验。第三十九条 出入境证件签发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恐怖活动人员和恐怖活动嫌疑人员,有权决定不准其出境入境、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或者宣布其出境入境证件作废。第四十条 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发现恐怖活动嫌疑人员或者涉嫌恐怖活动物品的,应当依法扣留,并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检验检疫机关发现涉嫌恐怖活动物品的,应当依法扣留,并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境外投资合作、旅游等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中国在境外的公民以及驻外机构、设施、财产加强安全保护,防范和应对恐怖袭击。第四十二条 驻外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和应对处置预案,加强对有关人员、设施、财产的安全保护。第四章 情报信息第四十三条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实行跨部门、跨地区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统筹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搜集工作,对搜集的有关线索、人员、行动类情报信息,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统一归口报送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建立跨部门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对重要的情报信息,应当及时向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对涉及其他地方的紧急情报信息,应当及时通报相关地方。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靠群众,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基层情报信息工作力量,提高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能力。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事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因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依照前款规定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反恐怖主义应对处置和对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第四十六条 有关部门对于在本法第三章规定的安全防范工作中获取的信息,应当根据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的要求,及时提供。[2]第四十七条 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以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有关情报信息进行筛查、研判、核查、监控,认为有发生恐怖事件危险,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应对处置措施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可以根据情况发出预警。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通报做好安全防范、应对处置工作。第四十八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义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 调查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接到恐怖活动嫌疑的报告或者发现恐怖活动嫌疑,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迅速进行调查。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嫌疑人员进行盘问、检查、传唤,可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虹膜图像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和血液、尿液、脱落细胞等生物样本,并留存其签名。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通知了解有关情况的人员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地点接受询问。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其危险程度,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约束措施:(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处所;(二)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四)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五)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情况;(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公安机关保存。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其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采取前两款规定的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不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本章规定的有关期限届满,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的,应当解除有关措施。第六章 应对处置第五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体系。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针对恐怖事件的规律、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分级、分类制定国家应对处置预案,具体规定恐怖事件应对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和恐怖事件安全防范、应对处置程序以及事后社会秩序恢复等内容。有关部门、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应对处置预案。第五十六条 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各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指挥机构,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人可以担任指挥长,也可以确定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指挥长。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恐怖事件或者特别重大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的涉及多个行政区域的恐怖事件或者重大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由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挥。第五十七条 恐怖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立即启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确定指挥长。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按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和指挥长的统一领导、指挥,协同开展打击、控制、救援、救护等现场应对处置工作。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对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调动有关反恐怖主义力量进行支援。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第五十八条 发现恐怖事件或者疑似恐怖事件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处置,并向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发现正在实施恐怖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控制并将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尚未确定指挥长的,由在场处置的公安机关职级最*高的人员担任现场指挥员。公安机关未能到达现场的,由在场处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职级最*高的人员担任现场指挥员。现场应对处置人员无论是否属于同一单位、系统,均应当服从现场指挥员的指挥。指挥长确定后,现场指挥员应当向其请示、报告工作或者有关情况。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境外的机构、人员、重要设施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恐怖袭击的,国务院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商务、金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旅游、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应对处置预案。国务院外交部门应当协调有关国家采取相应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境外的机构、人员、重要设施遭受严重恐怖袭击后,经与有关国家协商同意,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组织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派出工作人员赴境外开展应对处置工作。第六十条 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应当优先保护直接受到恐怖活动危害、威胁人员的人身安全。第六十一条 恐怖事件发生后,负责应对处置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决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对处置措施:(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二)封锁现场和周边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在有关场所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三)在特定区域内实施空域、海(水)域管制,对特定区域内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检查;(四)在特定区域内实施互联网、无线电、通讯管制;(五)在特定区域内或者针对特定人员实施出境入境管制;(六)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七)抢修被损坏的交通、电信、互联网、广播电视、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八)组织志愿人员参加反恐怖主义救援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九)其他必要的应对处置措施。采取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应对处置措施,由省级以上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决定或者批准;采取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应对处置措施,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决定。应对处置措施应当明确适用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第六十二条 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以及其他依法配备、携带武器的应对处置人员,对在现场持枪支、刀具等凶器或者使用其他危险方法,正在或者准备实施暴力行为的人员,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紧急情况下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2]第六十三条 恐怖事件发生、发展和应对处置信息,由恐怖事件发生地的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恐怖事件,由指定的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在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过程中,除新闻媒体经负责发布信息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批准外,不得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第六十四条 恐怖事件应对处置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帮助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生活、生产,稳定受影响地区的社会秩序和公众情绪。第六十五条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给予恐怖事件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适当的救助,并向失去基本生活条件的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及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卫生、民政等主管部门应当为恐怖事件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提供心理、医疗等方面的援助。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恐怖事件立案侦查,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结果,依法追究恐怖活动组织、人员的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对恐怖事件的发生和应对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评估,提出防范和应对处置改进措施,向上一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第七章 国际合作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合作。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政策对话、情报信息交流、执法合作和国际资金监管合作。在不违背我国法律的前提下,边境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或者中*央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与相邻国家或者地区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交流、执法合作和国际资金监管合作。第七十条 涉及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引渡和被判刑人移管,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第七十一条 经与有关国家达成协议,并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可以派员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派员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第七十二条 通过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取得的材料可以在行政处罚、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我方承诺不作为证据使用的除外。第八章 保障措施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经费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国家对反恐怖主义重*点地区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对应对处置大规模恐怖事件给予经费保障。第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建立反恐怖主义专业力量,加强专业训练,配备必要的反恐怖主义专业设备、设施。县级、乡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指导有关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力量、志愿者队伍,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第七十五条 对因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或者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第七十六条 因报告和制止恐怖活动,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作证,或者从事反恐怖主义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经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三)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四)变更被保护人员的姓名,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不公开被保护单位的真实名称、地址,禁止特定的人接近被保护单位,对被保护单位办公、经营场所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以及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第七十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反恐怖主义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开发和推广使用先进的反恐怖主义技术、设备。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履行反恐怖主义职责的紧急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2]因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补偿。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补偿。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 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第八十一条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第八十二条 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三条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八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二)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三)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第八十六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二)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三)未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四)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第八十八条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九条 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九十条 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一条 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九十二条 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第九十四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检举、控告人。第九十五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收缴的物品、资金等,经审查发现与恐怖主义无关的,应当及时解除有关措施,予以退还。第九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章 附则第九十七条 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同时废止。[2]法规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明确,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该法对恐怖主义作出明确定义,即“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该法规定,国家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加强反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外交、军事等手段,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该法还规定,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根据该法,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2017-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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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第二届保安员职业技能竞赛闭幕式暨党的十九大安保誓师大会2017年9月20日上午11:30,由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总工会、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等单位主办的“北京市第二届保安员职业技能竞赛闭幕式暨党的十九大安保誓师大会”在北京工体隆重举行。 为全力做好党的十九大安保工作,提高保安服务行业整体素质,北京市公安局联合相关单位于2017年5月--9月,在全市保安服务行业开展为期100天的保安员大练兵、大比武、喜迎十九大岗位练兵暨北京市第二届保安员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本次竞赛涵盖了保安服务工作必备的基本技能,各保安公司和广大保安员积极投入到岗位练兵活动中,在保安队伍中掀起了学技能、练本领的高潮,使保安服务技能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据统计,共有近百家保安公司2000余名安保员参加选拔,zui终270名保安员进入守护、巡逻、安全检查、安全技能防范、武装守押等5类专业技能决赛。经过激烈角逐,10名保安员取得国家安保管理师职业资格;50名保安员分别获得5个项目岗位标兵荣誉称号。方阵精彩瞬间国旗方阵高校保卫方阵便衣巡逻方阵应急处突方阵内部保卫方阵公交乘务方阵地铁安检方阵大型活动方阵活动安检方阵随身护卫方阵技术防范方阵海外护航方阵海外安保方阵武装特勤方阵武装守押方阵犬防安保方阵运钞车保障方阵 活动现场,代表北京保安行业发展的高校保卫、便衣巡逻、应急处突、武装守押、地铁安检等17支方阵手持防爆盾棍、安检仪、便携式灭火器等安保器材,精神抖擞、斗志昂扬的通过主席台,展现了北京保安为全力做好党的十九大安保工作的必胜信心! zui后,北京保安服务总公司、北京振远护卫中*心等保安公司带来了安保格斗操、警棍盾牌操、犬防训练、随身护卫模拟演练等7个特色技能展示。保安员整齐划一的动作,精湛高超的技能,充分展示了北京保安风采和职业素质,赢得了与会领导和现场观众阵阵掌声。文章源自《国际保安装备博览会》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2017-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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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是在公安局上班吗?帮个忙都不行,是不是自己人?如果你在公安局上班,是不是经常听到这样的话?是不是经常不被理解?是不是经常爱莫能助?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作为一名警察,都有哪些无可奈何?Part 1嗨!帮忙查下个人信息额。。。这个不行。。你不是在公安局上班吗?这都不行,是不是自己人?。。。。。温馨提醒《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规查询个人信息、查询开房记录、查询家庭住址,查询他人家庭情况等行为,都将涉嫌违法甚至犯罪。Part 2我想把户口迁一下,前台说我没结婚证不给办,你给通融一下吧!额。。。这个不行。。你不是在派出所上班吗?这都不行,是不是自己人?。。。。。温馨提醒《户政管理工作规范》是各级公安机关办理户籍业务的指导规范,该规范明确规定了立户分户登记、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注销等各类户籍业务的办理原则及需提供的材料,派出所民警在办理户籍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操作,任何人不得违规办理。Part 3我车子刚才在XX路口闯了个红灯,你帮忙销一下违章吧?额。。。这个不行。。你不是在交警队上班吗?这都不行,是不是自己人?。。。。。温馨提醒闯红灯抓拍系统由前台自动取证和后台违法信息处罚管理两部分构成,它的工作原理是:前端采集系统的远景和近景摄像机在车辆检测系统的触发下抓拍违规车辆的图片信息,通过前端传输系统传送到路口控制机的计算机系统中进行处理,存储并归类,再通过传输线路向指定方向传输,在处罚中心或控制中心进行处罚数据处理,并提供对外数据共享的接口。除遵从交警指挥、避让特殊车辆执行任务等特殊情况造成的交通违法,驾驶人可以到事发地交警大队开具调流证明方可免于处罚外,否则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删改系统。Part 4我一个朋友被你们刑拘了,能不能罚款把人放了?额。。。这个不行。。你不是在刑警队上班吗?这都不行,是不是自己人?。。。。。温馨提醒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拘仅仅是侦查机关第一道强制措施,是否追究责任,要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非任何民警个人意愿能左右,更不能违反《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随意变更强制措施。Part 5我一个朋友被关进看守所了,你关照一下我们晚上一帮人去看看?额。。。这个不行。。你不是在看守所上班吗?这都不行,是不是自己人?。。。。。温馨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六章第二十八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因此,非规定时间内、非近亲属人员不得会见,任何看守民警不得违反规定安排会见。Part 6嗨! 我狗丢了,帮我调个监控看下!额。。。这个不行。。你不是在110监控室上班吗?这都不行,是不是自己人?。。。。。温馨提醒公安机关为侦查案件的需要,由办案单位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民警可以持《调取证据通知书》到110监控中心或者监控录像所有权单位调取。因此,公民如确有调看监控录像的需要,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后,由警方按照程序规定去调取监控录像,110监控工作人员不可违反规定随意调取。Part 7嗨!有人在网上发帖子对我不利,帮我查一下是谁发的、把帖子删了!额。。。这个不行。。你不是在网监大队上班吗?这都不行,是不是自己人?。。。。。温馨提醒网监大队的主要职能是:指导并组织实施公共信息网络互联网的安全监察、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审批、管理,监控信息网络违法犯罪动态,提供犯罪案件证据;防范计算机信息泄密、计算机病毒及其他计算机灾害事故的发生。因此,对具有不良信息、攻击语言或具有危害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内容,网监部门可直接删除,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查并追究发帖人相应的法律责任。公民个人在网络上遭遇了匿名人身攻击,可以通过与网站协商、报警、起诉等多种途径来维权,网监大队工作人员不可违规对发帖人进行调查追踪、随意删帖。有时候真的不是他们不愿帮忙而是会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会失去工作或者身陷囹圄有时候真的会导致他们违纪甚至违法犯罪有时候真的是他们也无能为力大家都不容易请多一份理解作者:郎溪县公安局 雷蕾 葛攀(图片内容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2017-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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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通缉还敢来啤酒节 人脸对比系统抓获24名逃犯原标题:被通缉还敢来啤酒节人脸对比系统抓获24名逃犯原标题:网上被通缉还敢来喝酒?青岛啤酒节“人脸对比”系统抓获逃犯24人第27届青岛国际啤酒节在昨天刚刚闭幕。为保障啤酒节期间市民游客的安全,青岛开发区警方首次将“人脸比对系统”应用于实战当中,利用高清摄像头捕捉采集人像,并上传公安平台比对,0.8秒内就能锁定高危人员,啤酒节期间,抓获网上逃犯24名。警方向记者展示了其中一起抓获过程,当天晚上18点26分,人脸识别系统在西门报警,显示发现一个全国上网逃犯。民警立即下车,对这名逃犯进行抓捕、核录身份。经核实,此人就是2010年青岛开发区分局上网追逃的组织卖淫案的嫌疑人王某。青岛开发区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陈宪文告诉记者,“一旦发现系统有报警,民警立即下车对该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处置,核录身份,抓获,进一步甄别,在极短的时间内,就可以把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核录明白,对真正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啤酒节开幕以来,“人脸比对系统”大发神威,共抓拍识别人脸图像约300万张,识别报警重点人员130余名,经过二次盘查核实,抓获网上逃犯24名;比对涉毒前科人员11名,抓获吸毒人员6名;通过对前科扒窃人员预警,“驱离”扒窃前科人员27名,当场抓获扒手5名。啤酒城园区内实现了刑事案件“零发案”。 [编辑:光影]2017-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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秒撕单身狗!但狗儿有错吗?怎么哪哪都是单身狗呢?话说 再有几个小时 分别了8760个小时的牛郎和织女终于可以相会了 终于可以解相思之苦只是送什么给最爱的织女呢 牛郎愁死了 也心疼死么么了 有木有牛郎突然眼睛一点 对讲全国,不限距离,不限流量,省钱! 对,就这个 织女再也不会为距离遥远 无法联系 发愁了 想聊就聊 我们就聊他个8760怎么会有这么爱她的牛郎呢? 我受成吨成吨的伤害织女是高兴了,想过我们这些单身狗吗 我也想要一台 和对面的他聊到天慌地老 可是找我 呼我 拿上对讲机 带你见你的织女红娘 对,红娘就是我 不但可以提供畅聊不要钱的对讲机 还可以牵线给你最爱的人 来吧 来吧 来吧小编:二小姐(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2017-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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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记录仪开辟法治新天地!随着建设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相结合的要求,执法记录仪必然要普遍执法部门,而执法记录仪市场也将以井喷式的方式发展着。01、随着国家对法治社会建设的需求,对执法过程是否规范的重视,而现场执法记录仪越来越成为政府执法的标准,执法记录仪市场前景不可估量。02、从我国警用装备的普及率来看,80%省市警务单位列装各式单警装备,同时各种新型警用装备品种近千个,而新产品将持续不断取代旧式装备。根据2015年的调查,执法记录仪2014年市场容量48.69万台,增长15%,预计2018年达到66.46万台,市场规模达11.63亿元。执法记录仪采集工作站2014年市场容量2.65万台,增长14.9%,预计2018年达到3.64万台,市场规模4.59亿元。而2016年相继出台的一些政策之后,可看出,2018年的两组预估数据是保守的。并且执法记录仪在这公安、交通、消防、城管、药监、海关、铁路、检察院法院八个行业中的应用会将越来越广。03、有前景的行业自然不乏探索者,追随者,和浑水摸鱼者,于是造jiu了今天的执法记录仪市场品牌多且杂,质量和功能也参差不齐。那么什么样的执法记录仪才能在这众多的品牌中脱颖而出呢?小编特地做了一项调查。04、调查显示,无论从使用者的信任程度还是市场占有率辐射面积来说亮见品牌的执法记录仪都能从中脱颖而出。深圳市亮见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致力于安防产品和警用装备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及销售的高科技企业。作为执法装备的倡导者与先行者,亮见专注执法装备开发,亮见旗下产品通过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检中*心检测报告,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认证体系,中国国家强制性3C认证,知识产权,软件著作等认证等。2015年更是被央视看中,成为CCTV广告合作伙伴。05、其品牌下亮见DSJ-4G智能执法记录仪是厂家独立开发的新一代高清多功能执法记录仪,是目前技术zui先*进,功能zui全面,性能zui稳定的一款执法记录仪。不仅具有高清视频录制,超清像素拍摄,超大广角取景,红外夜视模式功能,更是具有4G wifi实时传输功能。并且该款亮见DSJ-4G智能执法记录仪采用全高清2.8寸彩色液晶显示屏,屏幕显示更大气,侧面各功能按键的大小、间距、流线更符合人体工学设计,手持拍摄时更加舒适。06、亮见DSJ-4G智能执法记录仪,像智能手机一样,具有独立的触控操作系统,独立的运行空间,在保证执法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提供软性APP决方案和后台智能识别平台的,解决普通执法记录仪定焦拍摄的问题,拍清执法现场照片,并可以通过移动通讯网络来实现无线网络、3G/4G接入实时调度执法现场。 亮见DSJ-4G智能执法记录仪拥有高强度壳体设计,壳体设计充分考虑公安行业的特殊需求,采用高强度工程塑料,通过严格的防水、防震测试。可以在小到中雨的环境中使用,能够承受3米摔落,机器复位后工作正常,壳体不受损伤。即使在特殊情况下,壳体完全损坏,仍可以对存储芯片进行数据修复,确保数据安全。07、可靠的品牌,人性化的设计,超高的性能,难怪亮见执法记录仪会如此受欢迎。小编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会有更多的向亮见品牌这样内外兼备,产品与服务相结合的厂家。2017-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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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监控安全标准编制工作”会议召开公安部对于加强安防视频监控系统和产品的安全性非常重视。近日,由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领导带队,视频图像信息智能分析与共享应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视频分析国家工程实验室)、公安部第*一研究所检测中*心、公安部第三研究所检测中*心、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安防标委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安全防范技术与风险评估公安部重*点实验室、浙江省公安厅科信局、杭州市公安局科信局等成员单位共同组成调研组赴杭州市jiu公安视频监控系统和产品安全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7月21日,全国安防标委会在北京公安部第*一研究所组织召开公安视频监控安全标准编制工作会议。全国安防标委会副主任委员陈朝武、公安部第*一研究所检测中*心主任胡志昂、全国安防标委会秘书长施巨岭、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副主任刘剑锋等出席会议。公安部第*一研究所、视频分析国家工程实验室、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和海康威视、浙江大华、宇视科技、天地伟业、华为公司、东方网力、金鹏电子、浙江立元等视频监控设备制造商和系统集成商以及启明星辰、天融信、浙江远望、杭州迪普等网络安全公司的专家和代表共40余人参加了会议。 摘自《公安部检测中心》2017-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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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安保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暨民航公安情报信息工作培训班开班8月3日,民航安保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暨民航公安情报信息工作培训班在深圳正式开班。开班仪式由民航局公安局副局长李岩主持,民航局安全专员、公安局局长魏亚军,广东省公安厅副厅长郑东,广东省公安厅 党委委员、深圳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徐文海,深圳机场集团公司董事长罗育德参与会议。会上,郑东介绍,广东省目前有8个民用机场,2016年全省民航旅客吞吐量接近1.2亿人次,占全国总量的1/8,是名副其实的民航大省。随着民航公安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机场公安在整体公安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愈加凸显。机场公安机关不仅要切实维护好机场一方平安,更要在反恐维稳、侦查打击、情报研判、押解遣送等方面发挥作用,服务全省乃zhi全国公安工作。徐文海指出,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年旅客吞吐量于2016年已突破4000万人次,货邮吞吐量居全国第四位。民航局公安局在深圳市开展的“大数据、互联网+”情报系统建设试点工作,取得了实质性突破,促进了多方联动共治、共享共赢,成效显著。魏亚军强调,希望通过此次培训班,切实落实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传动、民航局年中工作会议和公安部全国公安厅局长座谈会精神,全面深化民航改革、公安改革,大力推进民航公安保卫现代科技信息应用,不断提升维护民航空防安全能力水平和打击犯罪能力和水平。他表示,下一步,民航局公安局将继续推进与省级公安机关的情报信息共享合作,探索先进科技成果在民航安保领域的转化应用,强化重大活动的情报信息保障工作。同时,还将推动建立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预检制度,拓展国际航班信息,进一步支撑全国反恐及公安保卫工作。来自各省公安厅的分管领导、全国主要机场的分管副总、全国机场公安局局长、深圳机场全体民警及部分受邀单位共220余人参加了此次培训班开班仪式。 文章源于《中国民航网》201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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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亚欧安防博览会8月17日在乌鲁木齐开幕8月17日——19日,第四届中国-亚欧安防博览会暨2017第十三届新疆警用反恐技术装备博览会、第三届中国(新疆)国际消防安全装备暨应急救援设备博览会将在新疆国际会展中*心举办。本届展会以“智能安防、科技强警”为主题,通过产品展示、行业论坛、技术交流、科技普及等活动,全面展示安防、警用、消防技术与产品在平安新疆、智慧城市建设中的创新发展与应用。本届展会吸引了国内外共计650余家企业参展,展览面积达5万平方米。据了解,本届博览会期间,还将举行“新疆无人机对抗赛”、“首届反制无人机设备大赛”。2017-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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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汽车被淹时,这样可以打开车门!转发可救人 功德无量!导读 2015年1月10日清晨,对龙港谢家俩姐弟来说无疑是人生最黑暗的一天,是一场无法到尽头的噩梦!姐弟俩做梦也没有想到,爸爸妈妈开车去上班后,就这么走远了,留下她们在这陌生的人世间......但是惨痛的教训告诉我们,当汽车发生意外被淹时,如何自救至关重要!也许你花两分钟看完以下自救办法,就能拯救一个家庭、一条生命!每年都有不少汽车开进了水里,因此而淹死的人占到30%,许多人在水里时是因为打不开车门而淹死的。为了方便您理解,下面我们来做一项实验。 首先,我们找来一部汽车,里面坐上两个人,当然是真人了。找人把这辆车推到水里,看,车掉进水里了,因为发动机很重,所以在下沉时是车头朝下,车尾朝上。很快,水从车的各个缝隙钻了上来,到脚面了,到腰部了,到眼部了,好,现在必须要逃生了,于是驾驶员拼命的推车门,使出全身的力量,结果车门却稳丝不动,驾驶员用尽了各种办法,耗尽了全身的力气,车门还是打不开,很快,水漫过了头顶,驾驶员气绝身亡。当然,就在他快挂了的时候,一个氧气嘴递了过来,这是测试,当然不能把人给挂了。接过氧气嘴,驾驶员静静地坐在车里,过了一会,车厢里灌满了水,驾驶员一推车门----开了,车门竟然很轻松地就打开了。 这是什么原因呢?为什么在水没有灌满车厢里,车门会打不开------这是因为车厢里有空气,内外的压力差导致水施加在车门的力量达到150公斤,你当然打不开了。等水灌满车厢时,内外压力差平衡了,这时我们就像在空气中一样,可以很轻松地把门打开。那人怎么会被淹死呢,等到最后灌满水时不就行了?说的简单,这是因为在水灌满车厢前,你拼命地想打开车门,结果耗尽了自己的体力和氧气,等水一漫过你的头顶,你根本支撑不了几秒钟,所以你很快就挂了,而等水灌满车厢却是需要一定时间的。好了,当灾难来临时,我们应该怎么做呢? 下面,让我们再来一次试验:一部汽车,两个人,然后这部车被推进了水里。按照事先的部署,驾驶员什么动作都不要做,保存体力和深呼吸,静静地等待水灌满车厢,一秒,两秒,水很快就漫了上来。1分37秒后,水灌满了车厢,车体由头下脚上归于平衡了,这时,驾驶员一推车门---门开了,于是,驾驶员很轻松地浮出了水面。这是正确的逃生之道,不要在车门上的压力消失之前去浪费自己的体力和氧气,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并不知道水有多深,也不知道自己能不能坚持到那个时候,更不知道自己会保持的那么冷静,所以这并不是万全之策。好了,那我们有其他方法吗?有,那就是在当水漫过车门前,把门打开,虽然这时有压力,但压力并没有达到最大,如果你的力量够大。当然这有一个临界点,那就是当水漫过车门的一半时是你倒数第二次的机会,否则以你的力量是没法在水“漫过车门后灌满车厢前”再次打开车门的,当然,你要能坚持到水灌满车厢并且保存好体力和氧气才会有最后一次机会的。这个办法还不是很保险,还有其他方法吗?有, 还有一个说法------把车窗摇下,从车窗里逃出去就行了。好,那就让我们试验这个说法,车又被推进去了,真倒霉,又被推下来了。很快,水灌满了车厢,这时,无论我们是手摇的还是电动的,车窗都稳丝不动,同样的道理,压在车窗的压力也是150公斤,你还是打不开。不过这个试验同样说明了一个问题,那就是,电动设备在水下时并没有马上失灵,你还可以用。如果我们掉到了一个不是很深的水里,在水漫过车门前,我们还可以试下把玻璃摇下来。看来,上面这个办法也不行,怎么办,死路一条吗?不是,有人说,我们找东西把车窗打破,水会很快的灌满车厢,我们就可以从车窗里钻出去或打开车门出去了。好,让我们再试验一次。噢,倒霉的车啊,又被推了进去,很快,车厢里灌满了水,驾驶员拿起当时能用的东西,一串钥匙,这时你能在车里找到的东西,他朝着玻璃打去,玻璃没有任何反应----不行。于是,他换了种方式,用自己的鞋跟朝玻璃蹬去,玻璃还是没有反应,完了。这时,旁边的人拿出一个小小的汽车逃生器,朝着车窗玻璃一压----玻璃应声而碎,水很快涌了进来,十秒钟后,车厢里灌满了水,车门打开了。噢,万岁,这才是真正可行的保命之法,在你的储物箱、钥匙扣上放一个小的汽车逃生器,紧急关头,它才是你的救命恩人。深圳暴雨积水一女司机受困死亡,其实被困在车里逃生时,您只需把座位头枕拔下来,用那两个尖锐的插头敲打侧面玻璃,玻璃窗的边框最容易打碎,这是当初设计就考虑到的。请立即转发,将这条最实用最简单的救命常识告诉身边的朋友们吧!上天永远都是最青睐有准备的人。2017-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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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女警现场教您家庭火灾如何逃生自救2011年至2016年的6年间,我省共发生居民住宅火灾23275起,造成227人死亡,163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8965万元,火灾四项数字分别占同期总数的28.4%、59.4%、59.7%、11.7%。 6年间,全省74.1%的较大亡人火灾发生在居民住宅,其中重大火灾1起,较大火灾20起,死亡95人,受伤31人,教训极为惨痛。案例:郑州市金水区西关虎屯新区“6·25”重大火灾事故【解说】2015年6月25日2时45分许,郑州市金水区西关虎屯新区一座7层居民楼1层楼梯间发生火灾,造成15人死亡、2人受伤,过火面积仅4平方米。这起火灾的直接原因是该住宅楼1层楼梯间的用电接线箱内电气线路发生故障,产生的热量引燃箱内存放的纸张、雨伞等可燃物,并迅速蔓延引燃楼梯间堆放的杂物。燃烧产生的浓烟毒气沿楼梯向上蔓延,居住在7楼西户人员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沿楼道往下逃生,在2至3层楼梯间遇浓烟窒息伤亡。而此次火灾住在1至6楼的居民及7楼东户的居民选择躲在屋内等待救援,没有人员伤亡。【主持人】看了这个案例,如果突遇火灾您还会一味的用湿毛巾捂住口鼻逃生吗?如果这样,您就是在选择危险。在火灾中首先要清楚最致命的是浓烟。【解说】火灾对人体的危害是综合性的,主要包括缺氧、高温、有毒烟尘、毒害气体等。其中火灾伴生的浓烟毒气,是最致命的因素,占到全部火灾亡人的90%。如果室外起火,切不可盲目逃生。如果楼道浓烟堆积,应当立刻退回室内关闭通向着火区的门窗,利用湿毛巾、湿衣物将临近火场的门窗封堵好,防止烟气进入室内,有条件的可向门窗上泼水降温,避免大火烧到室内,到能呼吸到新鲜空气的外窗、阳台等位置,用湿毛巾捂住口鼻,发出求救信号,等待消防官兵救援。【主持人】楼道起火退守室内才是最好的选择。但并不是所有的室外起火我们都要退守。“6·14”伦敦大火中的一名幸存者说“如果他们用湿毛巾堵住门缝等待救援可能就没命了”。如果大火可能蔓延至室内,此时再固守待援,势必葬身火灾。【解说】普通房间一旦起火,3分钟内,火焰就会蔓延燃烧至整个房间,烟气还有致命毒性。身处火场,一定要冷静镇定,分秒必争逃生,绝不要贪恋财物。如火势不大,可浸湿棉被、毯子等披在身上从火中冲出去。此时,要当机立断,以免火势越烧越大,错过逃生时机。穿过烟雾环境时,必须用湿毛巾等捂住口鼻,尽可能地猫腰贴地跑出,这样才能减少烟气的吸入量,以免吸入有毒气体倒下。【主持人】室内起火,如果起火点位于门口,逃生出路被封堵该如何逃生呢。能否躲进卫生间避难呢?答案是不可以!【解说】如果出口被大火封堵,可以通过房屋的窗户、阳台,用绳索或将床单撕成条状连接起来,一端拴在固定物件上,再顺着绳索或布条滑下,或利用下水管道或其他接地牢固的物件逃生。切不可盲目选择跳楼逃生。卫生间如果没有外窗,千万不能进入卫生间躲避,浓烟会很快夺去你的生命。【主持人】楼层过高盲目跳楼等于送死。如果您位于居民楼5层,6层着火您是逃生还是退守呢?【解说】火灾中,烟气主要是向上方蔓延的。一般来说,如果您处于着火层的下方,轻易不会受到烟气的威胁,可以向下安全逃离火场。如果您处于着火层或着火层的上方,千万不要贸然逃生,退守待援才是最佳选择。【主持人】火灾发生后,是生还是死?能否在第一时间采取正确自救措施是重中之重,一秒钟、一个举动可能就是挽救生命的关键,时间就是生命,自救知识更是生命!2017-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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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中国零售业年损失额1810亿元-原来靠它2017年全国商业防损高级论坛在北京召开,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防损专业委员会2017年6月1日发布的《第六次全国商业安全调查报告》显示,2016年中国零售商业损失额高达1810亿元,商业损失率为0.71%,近五年损失率逐年上升。内、外盗是造成商业损失的主要原因。 这份报告是在此间召开的全国商业防损高级论坛上发布的。报告显示,造成商业损失的主要原因中,内部盗窃单笔平均损失486元,外部盗窃单笔平均损失298元。因此,控制内盗,是商业防损的重要任务。而内部盗窃最主要的表现方式是偷窃商品,最次要的表现方式是偷窃现金。 由于内外部人员把商品及现金藏匿自己的口袋、衣服内,零售企业尽管在出入口安装的金属探测门及手持式金属探测器,但均无法探测非金属材料商品及现金,针对零售行业的防损到底有没有可靠的解决方案呢? (一)、ThruVision太赫兹被动式人体安检系统技术研究和解决方案 人体隐匿物品检测一直是国内外研究的热点问题,目前的隐匿物品探测设备主要有:光学/红外成像仪、X射线系统、CT探测系统、金属安检门、手持式金属探测器等。 虽然光学、X射线系统和红外成像无异具有很高的分辨率,但是光学/红外探测不能穿透衣物和包裹层探检隐匿违禁物;X射线系统和CT探测系统具有很好的穿透性,但其高辐射会伤害人体而无法用于人体安检;金属安检门只能告警不能定位,且对非金属违禁物无能为力;手持式金属探测器不能探检非金属违禁物,且须接触式操作,检测速度慢,易造成被检人员被侵犯感。 太赫兹人体安检技术-利用太赫兹波对日常衣物材料(棉、麻、化纤等)特殊的穿透性,填补了人体安检领域的空白,是对当前人体安检手段的重要补充。 太赫兹波又称远红外线,是指电磁频率上0.1-10THz的电磁波,波长范围为0.03-3mm,这个在电磁波普位于毫米波与红外之间的“真空地带”是人类迄今为止了解最少、开发最少的一个电磁波段。 (二)、技术规格: 主机尺寸: L660mm×W546mm×D213mm 主机重量:24 kg 工作温度:5℃至45℃ 相对湿度:95%,非冷凝 输入电压:90V AC-264V AC, 47/63 Hz 消耗功率:90W 环境评分:IP52(NEMA 评分5,12和12K) 显示范围:W700mm x H1700mm @ 3.5m 成像距离:3-15米(动态成像) 显现范围:0.25THz 太赫兹被动式传感数组,彩色闭路电视摄像机(1280x720) 帧速率:6Hz(闭路电视和太赫兹数据正确对齐并覆盖) (三)、产品优势 1)被动式,非侵入性(不侵犯隐私):无电离辐射,广大民众使用安全,没有与怀孕或心脏起搏器相关联的问题。没有侵犯隐私,可在公共场所使用,无需相同性别者操作。 2)安全无害:对操作员、被检查对象安全无害,对人体内的心脏起搏器、孕妇、磁性软盘、磁带等无害。 3)体积小巧,即插即用:ThruVision传感器中心频率采用250GHz,频率越高意味设备可以做的越小,设备重量24kg,三维尺寸:66cm*55cm*22cm,功耗:90W。 4)实时、非接触检查:提供3-15米的检查范围,可以检查指定距离范围内的人,不需要需指定在一个位置上。 5)金属及非金属探测: 1)、各种火车、飞机、安检违禁物品、海关的应税物品; 2)、国家货币、外币、伪z造的货z币及伪z造的有价z证券; 3)、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毒z品(液体或粉末); 5)、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体; 6)、烟、酒、化妆品、食品、药品电子产品; 7)、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8)、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四)ThruVision-破解人体安检难题,高效、安全、可靠解决方案 1、人体安检能否规避健康与伦理风险? 2、现有人体安检仪能否兼顾安全与效率? ThruVision被动式太赫兹人体成像安检系统独特的非接触式人体筛查方式,较好的解决上述问题,其精巧的尺寸和可移动性,使固定和移动的成为理想安全检查站。 提升安全效率:无需停留,神不知鬼不觉完成安检; 操作方便快捷:固定式、移动式、隐蔽式相结合,可远程管理; 非接触式检查:3-15米远距离成像; 弥补传统安检:可配合常规安检系统,不改变原来的安保方案及现场。 防损委主任曹小宁认为,ThruVision被动式太赫兹人体成像安检系统,在降低商业损失方面效果显著。目前,许多零售企业开始重视太赫兹人体安检系统。如物美集团、京z东集团、家乐福集团和沃尔玛集团等。转载于"CPS中安网"2017-06-30


